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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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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新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新,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北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新,男,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龙安区。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新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3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孟新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一部门口盗走被害人韦某停放此处的一辆黄色奥斯牌电动车,该车价格为人民币1273元。

2.2015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孟新在安阳市地区医院职工停车场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立联达牌电动车,该车价格为人民币887元。

3.2015年4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孟新在安阳市人民公园北门对面凯旋网吧内,盗走被害人高某某的小米牌红米IS型手机一部,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37元。当日6时许,孟新在安阳市妇幼保健院盗走被害人杜某某现金人民币50元。

综上,被告人孟新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7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韦某、李某某、高某某、杜某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电动车收据和质保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孟新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有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阳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孟新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孟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孟新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赃物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世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