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8月21日被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7月28日执行刑满;因盗窃,于2008年8月14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4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本案抢劫犯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5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8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09年11月11日被安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8月12日执行刑满。因涉嫌本案盗窃犯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崔某某二人窜至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火柴厂家属院6号楼2单元地下室,范某某在一楼单元门口放风,崔某某进入负一楼地下室将一地下室铁门撬开,进入室内将停放在室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大锁剪断后,崔某某将范某某叫到地下室,两人将两辆电动车推出地下室,崔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先行离开,范某某推电动自行车离开单元门口时被回家的薛某发现,薛某将范某某拦住,范某某为抗拒薛某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薛某左眼上睑、下颌右侧受伤,后被民警抓获。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两辆被盗电动车价格均为2046元,共计4092元。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薛某身上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骑摩托车载崔某某窜至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XXX家属院,二人步行窜至该家属院X号楼X单元地下室门口,范某某在一楼单元门口放风,崔某某进入负一楼地下室用随身携带的改锥将一地下室铁门撬开,进入室内用液压钳将停放在室内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大锁剪断后,崔某某将范某某叫到地下室,两人将两辆电动车推出地下室,崔某某骑一辆电动车先行离开,范某某推电动自行车离开单元门口时被回家的薛某发现,薛某将范某某拦住,范某某弃车逃跑,范某某为抗拒薛某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薛某左眼上睑、下颌右侧受伤,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经安阳市龙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两辆被盗电动车价格均为人民币2046元,共计人民币4092元。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薛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同案犯崔某某的基本情况,并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崔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范某某供述:2015年3月4日凌晨1点20分左右,我戴着帽子骑着摩托车载着崔某某到文明大道第五人民医院沿着文明大道路南的人行道往东走,我们把车停在一个小区门口东边,一起进了小区。我们在一栋楼的中间单元停下,“某某”让我在外面放风,他自己进单元往地下室了,大概半个小时“某某”出来了,他说锁已经打开了,里面有2辆电动车,我们俩每人推一辆。“某某”先推走一辆没亮灯的电动车,“某某”出单元门后骑着电动车走了,我推着电动车正往单元门口走的时候,过来一个男的站着在楼梯口,问我干啥的类,我当时就慌了,把电动车往他身上推,趁机跑掉,那个男的一把抓住了我的领口,我就一只手把他往外使劲一推,把他推靠到墙上他就松手了,我就趁机往外跑,没跑多远就摔倒在西边单元的门口附近,这个男的追过来一下子骑到我的身上,用拳头打我的头,我两只手一撑地腰部一使劲把他拱翻在地上,我就站起来接着跑,那个男的一直追着我,最后我跑到吴家庄里面,沿着村里的一条南北路往北走,正走的时候过来一辆警车把我带走了。
2、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5年3月4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范某某开着他的摩托车带着我开始转,我们从梅东路往南走,到第五人民医院沿着路南的慢车道往东走,到了路北一个小区门口,范某某把摩托车放在小区门口东边。我和范某某进了小区,我们选好这栋楼的中间单元,然后我让范某某在外面放风,我就一个人进中间这个单元的地下室了。我用手机照路往西走,到西北角的一个地下室门口,我用一字改锥插进锁芯使劲拧,门就打开了,里面还有一个木头门,我用同样的方式拧开这个锁芯后,我用手机一照发现里面有2辆电动车,我就用液压钳剪断这两辆电动车前轮上的锁,然后又用一字改锥别开2辆电动车的把锁,其中的一辆车灯不知道为什么亮了,我就出去叫范某某下来推电动车,我先把没亮灯的这辆电动车推出去,范某某把剩下亮灯的那辆电动车推走,我出楼道口看见有一个人过来我就赶紧骑上电动车走了,接着听见那个男的喊站住干啥类,我就知道范某某被那个人拦住了,我就赶紧骑着电动车跑回梅园庄租住的院里。
3、证人薛某证言:2015年3月4日凌晨2点左右,我回到龙安区文明大道火柴厂家属院内6号楼2单元门口,发现一名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从单元门口出来,直接向东离开,我当时还以为是夜里有人上夜班离开,随后我进单元门,发现另一名男子也推着一辆电动车准备从单元门出来,这个男子不是我们单元的人,我就怀疑他是偷电动车的,我问那名男子是干什么的,那名男子没有理我,强行推着电动车往外出,我就拦着他,他将电动车扔在楼道口,将我一把推到楼道电表箱下,我靠在了墙上,随后我就上去拦着不让他走,他直接用拳打在我的身上,我也用拳打在了他的身上,他随即跳过电动车从单元门出来向西跑走,在单元楼西侧摔倒,我撵上去后,他又从地上起来向西侧的平房街道跑去,我当时报了警,一直跟着他,他跑到文明大道烟厂路口向南拐,后穿过烟厂路的快车道,进入吴家庄村,这时我看到民警开着警车过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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