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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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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郭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故意伤害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龙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被害人郭某某,男,汉族。

诉讼代理人马天星,河南贵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故意伤害罪,2006年1月25日被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上网追逃,2014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抓获,同日被临时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2014年10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中海,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郭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广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诉讼代理人马天星、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谢中海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5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郭某某(已判决)与贾某乙因生意上的矛盾,郭某某及其妻王某某邀郭某乙(已判决)、林某某(已判决)、郭某丙、郭某丁等人到贾某乙在安阳市东风乡麻鞋店村贾某乙的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说事,贾某乙不在,郭某某等人与贾某乙的三个儿子贾某丙、贾某丁、被告人贾某某发生了口角并引发打架,殴打中,郭某某用铁锤、砖头打伤贾某丙、贾某某、贾某丁,郭某乙用钢筋棍打伤贾某丙、贾某丁,林某某用砖头砸伤贾某丁,贾某某用菜刀砍伤郭某某。经法医鉴定,郭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贾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贾某丙、贾某丁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诉称: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16675.44元、误工费171600元、护理费131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42900元、交通费22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9000元等共计988550.06元。

被告人贾某某辩称:事发当日,其未殴打致伤被害人郭某某,不应构成犯罪。

贾某某辩护人辩称:本案因涉案刀具未收集到,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足以证实贾某某实施砍伤郭某某头部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郭某某事发当天带领多人前去滋事,并致贾某某受伤,望依法公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郭某某因生意竞争与贾某乙发生矛盾,同年3月25日11时许,郭某某与郭某乙、林某某(均已判刑)、王某某、郭某丙、李某某等多人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麻鞋店村贾某乙租住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说事,因贾某乙不在,郭某某、郭某乙、林某某与贾某乙的儿子贾某丙、贾某丁以及被告人贾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殴打中,郭某某用铁锤、砖头致伤贾某丙、贾某某、贾某丁,被告人贾某某持菜刀砍伤郭某某头部,郭某乙用钢筋棍致伤贾某丙、贾某丁,林某某用砖头致伤贾某丁;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头皮创口累计14.2cm构成轻伤二级,综上,郭某某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贾某丙、贾某丁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贾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事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于2012年3月25日至2012年4月5日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7月22日至2012年7月30日在安阳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支付医疗费共计8086.4元,出院后因外伤性头疼支付药费4446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2012年3月25日上午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麻鞋店自家钢材门市上干活时,郭某某、郭某丙带着十七八人开着两辆小车到其家门市上,这十七八人中有郭某丙、郭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郭某乙、李某某等,其他人不认识,这些人下车后拿着铁棍子打其兄弟三人,三兄弟都受伤了。其系三兄弟中个儿较高的人。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因事发前一天与贾某乙生意上发生矛盾,2012年3月25日11时许,其与郭某乙、林某某、郭某丙、郭某丁、王某某等多人到安阳市东风乡麻鞋店村贾某乙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说事,贾某乙不在家,与贾某乙的儿子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某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其用铁锤、砖头打在贾家三个儿子身上,贾家老二贾某某从屋里拿了一把菜刀朝其头上砍了三四刀,并喊到:“郭某某,你的死期到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事发前一天下午傍晚,其爱人郭某某因生意与贾某乙发生矛盾,2012年3月25日上午,其老公公郭某丁找到其大哥郭某丙,说给贾某乙说这个事,后其、爱人郭某某、林某某、郭某丁及郭某丙等人开着两辆车,到麻鞋店村贾某乙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贾某乙不在家,与贾某乙的三个儿子发生冲突,其爱人郭某某拿着砖和贾某乙三个儿子打在一起,其扶老公公郭某丁到路边后,看见贾某某持菜刀朝其爱人郭某某头上砍了几刀,还喊:“郭某某,你的死期到了。”

4、证人郭某丙证言2012年3月24日晚上,听郭某某讲与贾某乙因生意发生了争执,其与贾某乙原是同事,私人关系不错,25日上午与林某某、郭某某、郭某丁、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到安阳市东风乡麻鞋店村贾某乙钢筋门市找贾某乙说事,不知为何双方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其见一青年拿着切菜刀,用刀砍郭某某的头,一个年青人拿着一把锤子在乱抡,郭某某头上受伤,对方也有两个年青人受伤。

5、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3月25日上午,因郭某丙弟弟郭某某与贾某乙生意矛盾,郭某丙让其开车带他父亲和妻子林某某去安阳说郭某某闹矛盾一事,走到水冶,郭某丙开车追上其。到打架的那个村子去了两辆车,把车停到一个村子路边,郭某丙的车在前,其车上的人下来往北走,其车门锁不上,让郭某丙帮其锁车门,锁车门时听到北边开始有人喊叫,郭某丙说快走,到现场后,见三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工具,一个拿长撬杠、一个拿短撬杠、还有一个拿铁锤,与林某某、郭某丙的父亲、郭某某发生打斗,打架过程中拿铁锤的青年跑回东边屋里拿了把菜刀出来,来到郭某某的左侧,朝郭某某头上砍了三四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