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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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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X,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身份证号4105211976080175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林州市石板岩乡西乡坪村第三组47号。住林州市利民街4号院1号楼4单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27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XX,男,1976年8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身份证号4105211976080175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林州市石板岩乡西乡坪村第三组47号。住林州市利民街4号院1号楼4单元101号。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第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申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申XX需资金周转借款时,伪造了林州市振林办利民街富苑港湾2幢2单元301房产的房产证,并用该房产证作抵押从纪XX处借款人民币10000元。申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申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申XX的供述、证人魏XX、纪XX、赵X的证言、房产证鉴定真伪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申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文根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