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260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X,男,1987年3月5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5)第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党苏芳出庭支持公诉。郭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底时,被告人郭XX在林州市振林区利民街新梅平百货商场南门对面经营“3D时时彩”彩票店,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3月19日,该彩票店的经营数额为1254546元,退票金额650元,兑奖金额1132524元,盈利121372元。2015年3月19日,郭XX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郭XX将违法所得65000元退缴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违法所得56372元退缴至林州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郭XX的供述、证人余XX、余一X、李XX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照片、退缴违法所得凭证、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郭XX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郭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郭XX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高 洁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颜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