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刘小平等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平,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 辩护人魏立新,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保龙,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人李党生,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 林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林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平,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

辩护人魏立新,山西唐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保龙,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人李党生,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第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平、杨保龙、李党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平及其辩护人魏立新、杨保龙、李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2012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杨保龙伙同被告人李党生以能购买上“红两千”(“红两千”是一种民国时期面额为2000元的红色纸币)为由,诈骗被害人王XX人民币3万元。

二、2012年7月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小平伙同被告人李党生以能购买上“红两千”为由,诈骗被害人王XX人民币11万元。

三、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小平伙同被告人杨保龙以启用“功能章”需要接“老头子”下山为由,诈骗被害人林XX、王一X夫妇人民币3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小平、杨保龙、李党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保龙、刘小平、李党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小平辩称,第一、其不构成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罪;第二、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金额高于其诈骗数额。

被告人刘小平的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刘小平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刘小平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杨保龙辩称,第一、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第二、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认为第三起犯罪事实不存在。

被告人李党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夏,被告人杨保龙伙同被告人李党生以能购买上“红两千”(“红两千”是一种民国时期面额为2000元的红色纸币)挣钱为由,诈骗被害人王XX人民币3万元。后杨保龙退还王XX2万元,李党生退还王XX1万元,王XX对李党生、杨保龙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李党生于2014年9月23日到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1、被告人刘小平、杨保龙、李党生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刘小平、杨保龙、李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2、陵川县公安局抓获证明二份、陵川县看守所羁押证明二份,证明杨保龙于2014年9月2日在陵川县被陵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于2014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3日在陵川县看守所羁押了二日;3、撤诉书二份,证明李党生已退赔王XX三万五千元,杨保龙退赔王XX人民币二万元,王XX对李党生、杨保龙的诈骗行为予以谅解;4、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明2014年9月23日上午,李党生到林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2012年,王XX有个外甥女女婿叫李党生,他说红两千很值钱,让我和王XX、赵X一起做生意。后经过商量,李党生入干股,我和王XX、赵X出钱买红两千,挣到钱后四股分开。后在五龙镇的一个旅社里,王XX给了李党生三万元让他去买红两千,我出了1000元的饭费和住宿费。后听王XX和李党生说红两千的事情没有做成。

2、证人赵X证言,2012年我认识了李XX,并联系他是否会弄上红两千,后李XX就联系我到临淇镇孔裕村,我到孔裕村后见到王XX、李党生、杨保龙。杨保龙保证他会弄上红两千,李党生让我们出钱,后王XX就去借了三万元给了李党生。其中我和王XX、李XX都入了股,但最后李党生告诉我们事情没有办成,后来我听王XX给我说,这三万元钱,李党生花了一万六千元,杨保龙花了一万四千元,我认为李党生是骗王XX的元凶。

3、证人郝XX的证言,2012年7、8月份,杨保龙让我和他一起去林州做红两千的生意,买主是杨保龙联系的,杨保龙让我一起去是让我帮他联系卖主。当时他们是在一个乡镇的宾馆里商量,我负责找卖主,就没有操心他们之间商量什么。从宾馆出来,买主的一个亲戚拿了一个黑包,里面可能装的钱,后买主的亲戚把黑包给了杨保龙。后来回到陵川县后,我也联系过几次卖主,但没有联系上。我联系的卖主,也是杨保龙让我联系的,我就负责跑腿,我从中没得过钱。

(三)被害人王XX的陈述,2012年夏天,我和李党生去陵川县看到李党生和杨保龙谈论倒卖红两千的事情,并说这个事情很挣钱。后回到林州的一天,李党生给我打电话说,杨保龙来到林州了,让我过来认识一下。当天晚上,我和李党生就去找杨保龙了,杨保龙说他能弄上红两千,我看这是个发财的机会。第二天,我就去孔峪旅社找杨保龙和李党生,去的时候我还通知李XX和赵X,我们见面后,杨保龙就拿出二张红两千,我说再值钱的东西也得有买主,后赵X就联系了吉县的老马和刘文才,他们见了样品后说样品是真的。后我问杨保龙多少钱一张,杨保龙说500元一张,需要先交3万元定金,就去拿一千张红两千。后我去借了三万元,李XX、赵X一人给我打了一万元欠条,算各占一股,李党生是负责人,他也占一股。后我就把钱给了李党生,李党生就把钱给了杨保龙。但最后也没有办成红两千的事情。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杨保龙的供述,三、四年前,林州的李党生给我打电话说他舅舅王XX想要红两千,因郝XX可以弄上红两千,我就联系了郝XX让他和我一起去林州市临淇镇孔峪村,当时郝XX给王XX3张样品,王XX就又联系买家,结果买家说货是真的。买家走后我们就商量带货的费用问题,郝XX说王XX需要先拿三万元。在此期间,李党生把我叫到一边,说如果王XX出三万,因他姑娘急着用钱,得先让他用一万元。后李党生拿到王XX交给他的三万元后,我和李党生、郝XX三个人就从住的地方出来了,出门没多久,李党生就把二万元交给我,我就又把钱给了郝XX,让郝XX去带货了,后郝XX被公安机关抓获,我就也没有郝XX的音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