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春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1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于2015年6月29日被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华,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旺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旺及其辩护人陈新华到庭参加诉讼。因补充侦查,案件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6月份,被告人张春旺在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称自己在登封嵩鑫煤矿有熟人,能买来比正常价格低的好煤,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帮被害人买煤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00元并挥霍。2009年1月份,张春旺为躲避被害人催要煤款,又伪造一张嵩鑫煤矿老板娘董某甲欠其970吨原煤的证明和一张周某甲欠其37万元煤款的收据,经查证,上述证明和收据均系被告人伪造。被告人张春旺于2014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供了收据、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董某乙、梁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春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春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春旺当庭表示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其又称,其通过董某乙开过煤,所以其有能力开出来煤,董某乙有一张几千吨的煤票,其和梁某某、李某某都见过,其拉走多少吨煤就从这张煤票上下多少吨煤。其将山东客户的37万元购煤款加上张某某给其的10万元中的8万元共计45万元一起交给董某乙让董某乙开1000吨煤。其收到张某某的10万元煤款后,其与张某某及梁某某、李某某四人开车去嵩鑫煤矿拉煤,走到登封大平时,发现路断了,正在修路,车辆无法通行,就返回了新密。后又因为开奥运会嵩鑫煤矿停产了,所以没有拉成煤。2009年3月份,嵩鑫煤矿恢复生产,其将剩余的700余吨煤从嵩鑫煤矿拉到新密市下庄河的一个煤场里,又从新郑赵某某煤矿拉了1000吨渣煤掺到一起,其通知张某某来拉煤,张某某嫌煤不好没有拉。后来,张某某让其退还10万元钱,其因为煤掉价赔了钱,无力还款,就给张某某打了一张煤款收到条,张某某一直催着要钱,其就伪造了周某甲的收据和董某甲的证明给张某某,目的是稳住张某某不让张某某逼着要钱。 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春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6月份,被告人张春旺在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称自己在登封嵩鑫煤矿有熟人,能买来比正常价格低的好煤。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帮被害人买煤为名,骗取被害人现金100000元。2009年1月份,张春旺为躲避被害人催要煤款,伪造一张董某甲欠其970吨原煤的证明和一张周某甲欠其37万元煤款的收据,经查证,上述证明和收据均系张春旺伪造。被告人张春旺于2014年7月12日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春旺退还被害人张某某40000元,张某某向张春旺出具一份谅解书,对张春旺表示谅解,但在本院向张某某核实时,其又表示对张春旺不予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5、6月份的一天,其与周某甲、梁某某、张春旺在一起,张春旺说他在登封嵩鑫煤矿有熟人,能开出来比正常价格低的好煤,后四人就去嵩鑫煤矿取煤化验,后来张春旺又多次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嵩鑫煤矿拉煤,并说他曾给一个开煤场的老魏开过1000吨煤。后来张春旺和梁某某一起去找其,说嵩鑫煤矿少于1000吨煤不开,1000吨煤需要37万元,他和梁某某两人凑了27万元,还差10万元,让其出10万元,三人合伙开1000吨煤,让其拉走其中10万元的煤,其同意了。其要求张春旺保证其在一周内将煤拉完,张春旺当场予以保证。随后其给了张春旺10万元现金,后来张春旺称其在工商银行已将10万元打给了矿长妻子,保证一周内让其将煤拉完。但是一周过去了,张春旺也没有让其拉煤,后来其多次催促张春旺,张春旺以各种理由推拖,一直到案发,也没有让其拉煤,也不退钱。其没有去过张春旺的下庄河煤场,没有与张春旺一起在新郑开过煤,其认识樊某某,但与樊某某没有生意上的来往。后来,张春旺给其打了一张收款条。其到嵩鑫煤矿上销煤处问了问,销煤处的工作人员说张春旺没有在嵩鑫煤矿上开过煤,他们不认识张春旺,其才知道其被张春旺骗了。2009年,其催着张春旺要拉煤时,张春旺给了其一张嵩鑫煤矿周某甲写的375000元的煤款收据和一张嵩鑫煤矿矿长妻子董某甲写的证明,证明上写着嵩鑫煤矿欠张春旺原煤970吨,2009年农历2月15日前拉完,其怀疑这两张条都是假的。从2010年到现在,其找不到张春旺,给张春旺打电话他也不接。 2、证人董某乙证言,证实其系登封市大冶镇塔湾村的居民,担任塔湾村的电工。其认识张春旺,与之有过亲戚关系。其认识嵩鑫煤矿的前任矿主董某丙,是在其为嵩鑫煤矿架变压器时认识的。从其认识董某丙至今,其一直没有找董其明开过嵩鑫煤矿的煤,也没有通过其他关系在嵩鑫煤矿开过煤。张春旺也没有在嵩鑫煤矿开过煤,只是有一次张春旺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大冶煤矿拉煤,问其有空没有,想见见其,其当时忙没有见张春旺。张春旺给其说过一次让其给他开嵩鑫煤矿的煤,但是其没有给他开。其从来没有给张春旺开过一点煤,更没有收到过张春旺的45万元煤款。其不认识周某甲和董某甲这两个人,其从来没有做过煤炭生意,更没有通过董某丙的妻子在嵩鑫煤矿开过煤,其没有在嵩鑫煤矿开过几千吨的煤票。 3、证人梁某某证言,证实其认识张春旺、张某某。其与张春旺、张某某几个人在一起说话时,张春旺给张某某说过他在嵩鑫煤矿上有亲戚,可以通过矿长妻子开出来便宜煤。2008年其和张春旺、张某某一起去过嵩鑫煤矿两三次,但其没有见过张春旺所说的亲戚,也没有见到张春旺从嵩鑫煤矿开出来煤。其没有亲眼看见张某某给张春旺钱,但是张某某给其说过他给过张春旺10万元钱,张春旺答应给他开煤。 4、证人樊某某证言,证实其曾用名樊某某。2008年,其做煤炭生意认识了梁某某,通过梁某某认识了张春旺。张春旺说他在别的煤矿有好煤源,要与其合作。其与张春旺只合作过一次,2009年上半年,其与张春旺各出9万元钱,由其出面联系,从新郑赵某某煤矿拉了1000吨渣煤,拉到了新密下庄河其租的一个煤场里,过滤后卖掉了。其认识张某某,张某某没有去过这个煤场,张春旺没有说过让张某某从煤场拉煤的事。 5、收款条,证实张春旺给张某某出具一份收款条,内容为“今收张某某煤款现金10万元整,张春旺,08.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