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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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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姚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曾用),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已缴纳);因涉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18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曾用名杨曾用),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已缴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别名姚某、小某、晓某),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因开设赌场,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雪花街南段浪淘沙2楼,开设赌场,利用打鱼机、拍牌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姚某某则在赌博场内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负责对账、结算并修理赌博机器,新密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4日当场查获拍牌机17台,打鱼机2台。

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于2014年12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供述,证人刘某甲、李某某、蔡某某、武某某、刘某乙、冯某某、杨某乙、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姚某某系受其雇佣,且不参与分红,和其所起作用不同。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与其他服务生所从事工作一样,其没有也不会修理机器,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在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雪花街南段浪淘沙2楼,开设赌场,利用打鱼机、拍牌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姚某某受杨某甲雇佣,赌场门口张贴其电话,招揽玩家,在赌场内从事对账、结算、机器维修等工作,为赌场营业提供直接帮助。2014年12月4日晚,被新密市公安局当场查获1把位拍牌机17台,10把位、8把位打鱼机各一台,参赌人员数人。被告人杨某甲、姚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2)新密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附照片),证实新密市公安局从现场扣押1把位拍牌机17台,10把位、8把位打鱼机各1台。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因本案开设赌场事实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3000元;被告人姚某某与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因在本案涉案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2月5日分别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500元;证人刘某乙、冯某某、杨某乙、吕某某因2014年12月4日在本案涉案赌场内赌博,于2014年1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情况。

(4)新密市拘留所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的证明,证实2014年12月5日被拘留人员杨某甲、姚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转刑拘解除拘留出所。

(5)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均被现场抓获到案。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系赌场服务生。2014年11月15日通过介绍到雪花街浪淘沙二楼赌场做服务生,11月27日左右赌场开业,内有10把位、8把位打鱼机各一台、牌机20台(其中房间外边3台)。赌场老板是杨某甲,管理人员是经理小某(姚某某),还有小甲和一个女的。小某负责赌博机维修、每天早上对账、登记来玩的人的姓和冲了多少钱的分,每天都在吧台坐着。小甲和那个女的负责什么其不清楚。其与另外三个服务生武某某、蔡某某、李某某都是负责上分、打扫卫生,端茶倒水、拿烟等,四人24小时轮换班,2人一班,其与李某某一班,李某某负责打鱼机,其负责牌机,武某某与蔡某某一班,蔡某某负责打鱼机,武某某负责牌机。其与武某某给牌机上分所收钱放在自己身上,第二天早上9点把钱给经理小某对账;蔡某某、李某某给打鱼机上分收的钱是放吧台。玩家到赌场玩有四道门,第一道门贴着经理小某的联系电话,来玩的人拨打该电话就有人下去开门。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系赌场服务生,赌场在新密市雪花街浪淘沙二楼,其于2014年11月15日下午到赌场上班,打扫了10多天卫生,至案发赌场刚开业6天左右。赌场内西、南各放9台牌机,中间放2台打鱼机,浪淘沙门口贴有经理小某电话,玩家来玩就拨打该电话,有服务生下去开门。赌场老板是杨总,平时是经理小某负责。杨总有时去有时不去,经理小某负责冲卡收钱、管理包括其在内的4个服务生,也维修机器。其与刘某甲、武某某、蔡某某四个服务生分两班,上班一天一夜,每天早上9时交班。每班两分工,一人负责鱼机,一人负责牌机。交班时,拿着机内上的打印单和小某对账。

(3)证人蔡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赌场服务生,于2014年11月17日到赌场打扫卫生,准备开业。场内共有6人,老板叫杨某甲,余5人都是服务生。场内共有22台赌博机,其中2台打鱼机(10把位、8把位各一台),20台牌机(其中3台坏牌机)。11月30日开业,11月28日试营业,24小时营业,赌场一楼门口贴有姚某电话,客人来就拨打该电话,然后服务生下楼开门。一般一天有二三十人来玩,每天营业额四五千元到七八千元不等,最高一万多元,每班收钱到第二天早上和姚某对账后交给老板杨某甲。

(4)证人武某某证言,证实其是赌场服务生,于2014年11月15日到赌博场打扫卫生,20多号赌场开业。赌场有老板杨某甲,其与蔡某某、小某、刘某甲、李某某,还有一个管机器维修的师傅,来了二三天就走了。其与刘某甲负责牌机,蔡某某、李某某负责打鱼机,小某负责维修机器和每天早上9点对账。场内一共22台机器,其中10把位、8把位打鱼机各一台,20台牌机(其中有3台坏的)。一楼门口贴着小某联系方式,客人来了就给小某打电话,他们下去开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