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段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2日被新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甲,男,199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2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乙(别名段某丙),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1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郑州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4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1月24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利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份,田某某(已判)两次组织人员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寻衅滋事。

1、2013年7月16日晚上,田某某为了争夺新密市三叶养猪厂经营权,让陈某某(已判)帮忙找人到三叶养猪厂闹事,吓唬对方,并承诺事后给好处费。陈某某积极联系曲某某(已判)帮忙“充场子”。曲某某找段某丁(已判)、被告人段某甲帮忙组织人员,当晚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丁组织了徐某某、秦某、赵某甲、赵某乙、常某(五人已判)、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二十余人。2014年7月17日上午,曲某某、段某丁组织二十余人乘坐大巴车窜至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内,按照田某某的要求,段某丁、曲某某带领徐某某、秦某等人将三叶养猪厂办公室内的梁某甲、王某某等人强行拉出办公室。事后田某某付给曲某某好处费,曲某某、段某丁将所得好处费与同去人员分肥挥霍。

2、2013年7月27日晚上,田某某再次指使陈某某联系曲恩茂,让其帮忙纠集社会人员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闹事。陈某某和段某丁预谋后,由段某丁、被告人段某甲组织徐某某、秦某、常某、赵某乙、赵某甲、司马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十余人在偃师市洛神路四条巷聚集,后曲某某、段某丁带领以上人员乘坐五辆出租车赶到新密,陈某某在新密东高速口接应。一行人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窜至三叶养猪厂,田某某、曲某某、段某丁在路口指使徐某某等十余人到养猪厂砸车打人,之后曲某某带领的徐某某、秦某、赵某甲、常某、司马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十余人窜至三叶养猪厂,将办公楼东边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进行打砸,后曲某某又带领人员冲到三叶养猪厂院内,对梁某甲、杨某、岳冬冬三人经行追逐殴打,作案后段某丁等人乘车逃窜。事后田某某、陈某某付给曲某某好处费,曲某某将所得好处费与同去人员分肥挥霍。2013年9月3日,被告人段某甲被抓获归案,2013年9月4日,被告人段某乙被抓获归案,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潘某某的供述,同案人田某某、陈某某、曲某某、段某丁、徐某某、秦某、赵某甲、司马某某、张某某、常某、赵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梁某甲、杨某、岳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梁某丙、李某某、梁某乙、刘某某、张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潘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段某甲、段某乙、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田某某(已判)为了取得位于新密市苟堂镇关口村的郑州市三叶牧业有限公司养猪厂的经营权,于2013年7月16日晚上,让陈某某(已判)帮忙找人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闹事,吓唬对方,并承诺事后给好处费。陈某某积极联系曲某某(已判)帮忙“冲场子”,曲某某找段某丁(已判)帮忙组织人员,当晚段某丁、被告人段某甲

便组织了徐某某、秦某、赵某甲、赵某乙、常某(五人已判)、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二十余人。于2013年7月17日上午,曲某某、段某丁组织二十余人从偃师市乘坐大巴车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内,按照田某某的要求,段某丁、曲某某带领徐某某、秦某等人将三叶养猪厂办公室内的梁某甲、王某某等人强行拉出办公室。事后田某某付给曲某某好处费,曲某某、段某丁将所得好处费与同去人员分肥挥霍。田某某于2013年7月27日晚上,再次指使陈某某联系曲某某,让其帮忙纠集社会人员到新密市苟堂镇三叶养猪厂闹事。曲某某和段某丁预谋后,由段某丁、被告人段某甲组织徐某某、秦某、常某、赵某乙、赵某甲、司马某某、张某某(二人已判)、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十余人在偃师市洛神路四条巷聚集。后曲某某、段某丁带领以上人员乘坐五辆出租车到新密,陈某某在新密东高速口接应。一行人于2013年7月28日凌晨3时许到三叶养猪厂,田某某、曲某某、段某丁在路口指使徐某某、秦某等十余人到养猪厂砸车打人,之后曲某某带领徐某某、秦某、赵某甲、常某、赵某乙、司马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段某乙、潘某某等十余人窜至三叶养猪厂,对办公楼东边停放的一辆豫AZ1139黑色桑塔纳轿车进行打砸,后曲某某又带领人员冲到三叶养猪厂院内,对梁某甲、杨某、岳某某三人进行追逐殴打,致三人受伤,作案后段某丁等人乘车逃跑。事后田某某、陈某某付给曲某某好处费,曲某某将所得好处费与同去人员分肥挥霍。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段某甲被抓获归案;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段某乙被抓获归案;2014年9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3年8月6日,经新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其伤情为轻微伤。2013年8月8日,经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甲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其伤情为轻伤。2013年9月16日,经新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普通桑塔纳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轮胎、左右车门等物品共计价值6989元。

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