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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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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武某某、俞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密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7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13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4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远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三人预谋以合伙形式在新密市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约定营利分成。被告人沈某负责出资,用于购买赌博机、提供准备金及场地租赁费等;被告人武某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录工作人员、拉拢赌客等;被告人俞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经营、人员及账目管理等。

2014年11月29日,三被告人在新密市未来大道城市学院西100米一农家独院内开设赌场开始组织赌博活动。2014年12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三名参赌人员,一台8个独立把位的金蟾”捕鱼机、一台8个独立把位的“追风逐月”捕鱼机、一台8个独立把位的五星宏辉“黑红梅方”拍牌机。经认定,上述机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机器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俞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从赌场被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武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月7日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设备认定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并提请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沈某、武某某、俞某某三人预谋以合伙形式在新密市区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并约定营利分成。被告人沈某负责出资,用于购买赌博机、提供准备金及场地租赁费等;被告人武某某负责租赁场地、招录工作人员、拉拢赌客等;被告人俞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经营、人员及账目管理等。

2014年11月29日,三被告人在新密市未来大道城市学院西100米一农家独院内开设赌场开始组织赌博活动。2014年12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查获三名参赌人员,一台8个独立把位的金蟾”捕鱼机、一台8个独立把位的“追风逐月”捕鱼机、一台8个独立把位的五星宏辉“黑红梅方”拍牌机。经认定,上述机器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机器已被公安机关收缴。被告人俞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从赌场被带回公安机关,被告人武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沈某于2015年1月7日投案。

另查明,该赌场被查获时,违法所得为1400元;公安机关已将从现场查获的赌资10800元及违法所得1400元予以收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沈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份,其想开一家电子赌博场所。于是其就找了一家负责提供捕鱼机等电子赌博机器的公司,并让其朋友武某某在新密市城市学院西边租了一个农户家。2014年11月26日,房东打电话说院子里的东西都已经清理干净,房子可以用。其就联系武某某和俞某某到郑州把机器拉到新密,并从郑州找了一个会组装和维修机器的人把机器组装好后就开始正式营业。一共营业了有三天时间,从2014年11月29日到2014年12月2日午夜。2014年12月3日凌晨正在营业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查获。前三天都是赔钱,最后一天盈利了一千多元钱。其和武某某、俞某某之前口头约定过分红。

这个赌博场所一共有三台机器,两台“捕鱼机”,一台“单挑机”机器。买机器、租房子及开始营业的前期花销和备用金等所有的钱都是其自己一个人出的。武某某主要负责找场地,协调关系,拉客户来玩,俞某某主要是管理账目和赌场日常经营、充值上分,其他工作人员都是他俩找的。

“捕鱼机”就是上分和退分的赌博机,100元10000分,机器内设的有1、2、7、10、20、30、40、50、60、100、150分的鱼(分越多鱼越大),还有50-1000不同级别的炮,如果用50炮就押50分,若用100级炮就押100分,依此类推直至1000级为最高级别。如果用50级炮去打鱼根据其所打中鱼的大小来决定其赢的分数是多少,用50级得炮打中100分的鱼就得5000分,如果打不中所押的分就算输了。50-1000级炮它们的威力不一样,50级炮威力最小,打中鱼得分最低;依此类推,如果用1000级炮的话,威力为最大,打中鱼得分就高。“单挑机”也就是“黑红梅方”,是押黑、红、梅、方的机器,也是先上分,100元钱10000分,每个花色可以押100-900分,可以同时押4个花色,倍率是有两个花色是3.8倍和有两个花色是4倍的,每30秒一局。开局时,机器上出现一张扑克牌,这张扑克牌是什么花色,玩家就赢得所押的对应花色相应倍率的分数,不对的花色上所押的钱就输掉了。玩家最少一次充100元钱的10000分,退分也是最少10000分才退100元钱,玩家把现金交给店里的工作人员,由俞某某给他们充到卡里面。

2、被告人武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1月中旬,其和沈某商量在新密开游戏室。后其在新密市城市学院西边200米左右租赁了一个独家院,到11月26日,房东通知说房子可以用了,其告诉沈某后,沈某让其去郑州把他买的捕鱼机拉到新密,并安排人组装机器。11月29日沈某又让人安装了一台“单挑机”,到下午才有客人去游戏室玩。12月2日凌晨1点,沈某跟俞某某打电话问盈利情况,其听到沈某说盈利了有一千多元钱,12月2日午夜游戏室被公安机关查获。游戏室西边的屋子里有两台“捕鱼机”,东边的屋子里有一台“单挑机”,每台机器都是8个把位,一共是24个把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