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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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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常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滨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卫滨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冯建新北京徳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男,1992年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同住址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2月9日经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南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刘羿池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滨检公诉刑诉(2015)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冯建新,被告人常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羿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常某某想买便宜汽车就利用自己的QQ号在“鼠车交易群”中发布买车信息,被告人田某某看到买车信息后与常某某联系购车事宜,二人预谋由田某某偷车后,常某某现场将车买走。至案发,田某某使用现代牌瑞纳轿车的盗车专用工具伙同常某某共盗窃他人汽车三辆,并由常某某收购,总价值182496元;田某某单独盗窃汽车一辆,车内有苹果平板电脑一部,总价值62607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和常某某二人在新乡市金穗大道溥城花园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1S456白色现代牌瑞纳轿车,常某某在附近等待,田某某上前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开该车逃离现场。当晚田某某因自己喜欢就没将该车卖给常某某。2015年1月16日晚,田某某在河北京昆高速曲阳收费站附近将该车以11000元卖给常某某。常某某驾驶该车返回安阳途中在南林高速K146km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该车丢弃。2015年1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将事故车辆移交至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现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66913元。

2、2015年1月9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和常某某来到新乡市牧野区体育馆附近,发现被害人崔某某停放在便道上的车牌号为豫G7M991银色现代牌瑞纳轿车,常某某在附近等待,田某某上前将车盗走,约定以10000元价格卖给常某某。二人驾驶该车行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路与牧野路附近时,田某某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便道上的车牌号为豫GYY865白色现代牌瑞纳轿车,于是自己下车,单独将该车连同车内的黑色苹果平板电脑一同盗走。后二人各自驾驶被盗汽车离开并分别将汽车卖掉。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牌号为豫GYY865白色现代牌瑞纳轿车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9564元,现该车未追回;被盗车牌号为豫GYY865白色现代牌瑞纳轿车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61699元,被盗黑色苹果平板电脑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908元,现该车和苹果平板电脑未追回。

3、2015年1月17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和常某某来到新乡市凤泉区万德隆超市附近,发现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万德隆超市停车场的车牌号为豫GYH903白色现代牌瑞纳轿车,常某某在附近等待,田某某上前将车连同车内车载导航一个、行车记录仪一个、洗车器一套、电脑路由器三个一同盗走,田某某将车内物品拿走后当晚将该车以9000元价格卖给常某某,后该车在常某某家中被查获。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56019元。车内车载导航等物品无法鉴定。现该车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田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某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2、被告人田某某系初犯,同时考虑这次失足走上犯罪道路与其家境贫寒是分不开的。3、被告人田某某的家属借钱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得了受害人谅解。

被告人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常某某在没有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如实向侦查员交代了自己伙同他人一起在新乡市盗窃汽车的犯罪事实,共在新乡作案3起。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自首。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从属的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常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无犯罪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常某某想买便宜汽车就利用自己的QQ号在“鼠车交易群”中发布买车信息,被告人田某某看到买车信息后与常某某联系购车事宜,二人预谋由田某某偷车后,常某某现场将车买走。至案发,田某某使用现代牌瑞纳轿车的盗车专用工具伙同常某某共盗窃他人汽车三辆,并由常某某收购,总价值182496元;田某某单独盗窃汽车一辆,车内有苹果平板电脑一部,总价值62607元。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田某某和常某某二人在新乡市金穗大道溥城花园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孙某某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豫G1S456白色现代牌瑞纳轿车,常某某在附近等待,田某某上前将该车盗走。后二人开该车逃离现场。当晚田某某因自己喜欢就没将该车卖给常某某。2015年1月16日晚,田某某在河北京昆高速曲阳收费站附近将该车以11000元卖给常某某。常某某驾驶该车返回安阳途中在南林告诉K146km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该车丢弃。2015年1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将事故车辆移交至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现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经新乡市卫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在鉴定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66913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