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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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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英杰、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英杰,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巩义市大峪沟镇杨里村西沟34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9207151553。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巩刑初字第2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英杰,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巩义市大峪沟镇杨里村西沟34号,身份证号码410181199207151553。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文才,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范振波,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陕县张汴乡庙后村四组17号,身份证号码411222198805291056。因犯窃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窃罪于2011年2月21日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靳占锋,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朱献涛,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娄店乡朱庄村268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860627663X。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6日被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索市委,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高辛镇江陈楼村索庄24号,身份证号码411403198911247237。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7日被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3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进朝,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昆昆,男,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营郭镇陈楼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02031535。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常金淀,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杰,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芮城县东垆乡许坡村西窑头二巷03号,身份证号码142723198906243538。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乔玉兴,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增超,男,198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山西省芮城县东垆乡东吕村龙王埝9号,身份证号码142723198004163512。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朱船星,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公诉刑诉(2015)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英杰、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英杰、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文才、靳占锋、柴晓峰、杨进朝、常金淀、乔玉兴、朱船星,翻译人焦艳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英杰伙同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经预谋后,到巩义市大钟楼网吧附近,由被告人张英杰选择其正在网吧上网的聋哑同学李松根、崔东旭为抢劫作案目标。下午5时许,被告人范振波等七人在网吧楼下等至被害人李松根、崔东旭下网后,被告人范振波等七人尾随被害人李松根、崔东旭寻找作案时机,后被害人李松根、崔东旭至巩义市龙尾村口时,被告人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上前拦住两名被害人,以殴打、搜身、辱骂、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李松根、崔东旭身上的钱包与白色魅族手机抢走,钱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并逼问出被害人崔东旭钱包内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三人返回市区大钟楼网吧附近,与被告人张英杰、陈昆昆、许杰、李增超汇合,由被告人陈昆昆在巩义市淘宝城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机将被害人崔东旭卡内3500元现金取走。后经巩义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抢劫的白色魅族手机价值8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英杰、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英杰、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英杰的辩护人认为,张英杰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振波的辩护人认为,范振波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献涛的辩护人认为,朱献涛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索市委的辩护人认为,索市委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昆昆的辩护人认为,陈昆昆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系初犯,能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杰的辩护人认为,许杰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增超的辩护人认为,李增超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英杰、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陈昆昆、许杰、李增超经预谋后,到巩义市大钟楼网吧附近,由张英杰选择正在该网吧上网的聋哑人李松根、崔东旭为其作案对象。下午5时许,张英杰、范振波等七人在网吧楼下等被害人李松根、崔东旭下网后,张英杰、范振波等七人尾随李松根、崔东旭,寻找作案时机。李松根、崔东旭乘1路公交车到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龙尾村口下车后,被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拦住,以殴打、搜身、辱骂、威胁等方式,将李松根、崔东旭身上的钱包和一部白色魅族手机抢走,钱包内有现金1200余元,并逼问出崔东旭钱包内银行卡密码。后范振波、朱献涛、索市委三人返回巩义市区大钟楼网吧附近,与张英杰、陈昆昆、许杰、李增超汇合,由陈昆昆到巩义市淘宝城附近的工商银行取款机将崔东旭卡内3500元现金取走。经鉴定,被劫的白色魅族手机价值854元。后赃款被其共同挥霍;被劫手机已追还被害人(亲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