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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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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康建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重处罚。康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康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重处罚。康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