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0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亮(曾用名吕亮州、吕新奇),男,1981年8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玉祥,河南省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亮及其辩护人赵玉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吕亮驾驶银色无牌奔驰轿车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布厂街锦艺新时代小区内送朋友后,行驶至小区北门约20米处时,与推着自行车走到此处的被害人郝XX发生刮蹭,二人继而发生争吵。吕亮用手推郝XX胸部,将郝XX推倒在地,郝XX起身后,吕亮又用右拳击打郝XX头部,将郝XX再次打倒在地,后吕亮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郝XX因重度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入住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4月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郝XX头部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13年12月28日,郝XX因转铁路医保年中办理中途结账出院。2014年1月1日,郝XX重新办理住院手续。2014年2月24日,郝XX办理出院手续。当日,郝XX在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2014年4月19日,郝XX死亡。同年5月16日12时许,民警在郑州市布厂街135号院将吕亮抓获。2014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会检记录显示,郝XX符合颅脑损伤并发重度肺炎、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损伤死亡。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吕亮的供述;证人刘X、毛XX、和X、和X1、林XX、周XX、朱XX、任X、罗XX、王XX、张XX、薛XX、王X1、赵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涉案车辆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证、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注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会检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亮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吕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案发时系被害人先动手,且其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吕亮自愿认罪、悔罪;2、被告人吕亮及其亲属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3、被告人吕亮所犯故意伤害罪属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4、被害人在本案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5、本案的重伤鉴定报告是合法有效的,会检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害人系由于医疗水平限制、经医治无效导致的并发症而死亡,故对被告人吕亮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定罪量刑。综上,建议对吕亮以故意伤害罪在有期徒刑3年至10年期间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吕亮驾驶银色无牌奔驰轿车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布厂街锦艺新时代小区内送朋友后,行驶至小区北门约20米处时,与推着自行车走到此处的被害人郝XX发生刮蹭,二人继而发生争吵。吕亮用手推郝XX胸部,将郝XX推倒在地,郝XX起身后,吕亮又用右拳击打郝XX头部,将郝XX再次打倒在地,后吕亮驾车逃离现场。当日23时,郝XX因重度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入住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3年4月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郝XX头部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2013年12月28日,郝XX因转铁路医保年中办理中途结账出院。2014年1月1日,郝XX重新办理住院手续。2014年2月24日,郝XX办理出院手续。当日,郝XX在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办理住院手续。2014年4月19日,郝XX死亡。同年5月16日12时许,民警在郑州市布厂街135号院将吕亮抓获。2014年8月21日,郑州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专家会检记录显示,郝XX符合颅脑损伤并发重度肺炎、呼吸衰竭及多脏器功能损伤死亡。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吕亮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郝XX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郝XX的亲属对吕亮的行为予以谅解。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吕亮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证实其曾向公安机关谎称打伤人的是其朋友刘X,后又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的情况,供述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其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在卷佐证。 2、证人刘X的证言,证实其未到过案发地点,本案不是其实施的事实。 3、证人毛XX的证言,证实2013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10时至12时许,吕亮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开车时与一男子发生争执并发生厮打,那名男子被打后倒在地上,后吕亮让毛XX去医院帮其找找那个被打的男子。 4、证人和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吕亮开车送其回到锦艺新时代小区后离开,大约20分钟后,和X接到吕亮电话称自己在小区商业街与人发生争执并将人打翻,让和X去看看被打倒的人有事没有。和X到了小区商业街见到马路边躺着一名男子,有警察也在场,后120救护车将那名男子拉走,和X将看到的情况告诉了吕亮。证人和X1的证言,证实和X在锦艺新时代小区居住。 5、证人林XX、周XX、朱XX、任X、罗XX、王XX、张XX、薛XX、王X1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13日晚9时许,在锦艺新时代小区门口,有一个30多岁的男子与一名开着银灰色无牌号奔驰汽车的男子发生争执,后奔驰车司机朝骑自行车的男子的胸部及脸上打了几拳,骑自行车的男子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后奔驰车司机将该男子拉倒路边,并开车离开小区。 6、证人赵X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吕亮将其所有的银灰色奔驰E260型轿车借走使用,一天晚上吕亮给其打电话称其和一个推自行车的人发生纠纷,吕亮将人打伤,人还送医院了,过了一两天,吕亮将轿车还给赵X。 7、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吕亮系被民警抓获归案。 8、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2013年4月3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郝XX头部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9、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将姓名为吕亮州的假军官证予以扣押的事实。 10、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证、郑州市第九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注销证明,证实了被害人郝XX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及死亡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