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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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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明,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明,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赵翠丽,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云某某,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亚华,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明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锐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明的诉讼代理人赵翠丽,被告人云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云某某给赵某打电话,该电话由被害人陈某明接到,云某某与陈某明在电话中均称自己是赵敏的男朋友,继而发生口角并约定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家家欣超市”门口见面。后云某某到航空港区郑港四街沃金广场的“北京华联生活超市”购买菜刀一把并藏于左侧怀中。同日20时许,云某某与陈某明到“家家欣超市”门口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云某某从左侧怀中掏出菜刀将陈某明左额处及左上臂处砍伤,后云某某被赵某劝走。几分钟后,云某某又折返与陈某明再次厮打,云某某持菜刀将陈某明左股中段外侧处、左小腿上段处砍伤。后云某某将菜刀藏匿于航空港区振兴北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北侧绿化带内。经鉴定,陈某明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日23时许,民警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将云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证人赵某、张某然的证言;年龄及前科证明;视频截图;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勘验、检查、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明诉称,因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云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5元。并提供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焦煤中央医院诊断证明书、九里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方;医疗费发票、鉴定费发票、交通费票据;焦作市马村区新民大药房药费收据三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针对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对医疗费中药房的费用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对误工费有异议,认为应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者农村人均收入标准计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计算费用过高,误工时间应以医院出具的证明为准;对护理费有异议,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需要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营养费、交通费有异议,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鉴定费有异议,认为该费用应由原告人自行承担;并提出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过多的民事赔偿,并提交通许县厉庄乡云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为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云某某给赵某打电话,该电话由被害人陈某明接到,云某某与陈某明在电话中均称自己是赵某的男朋友,继而发生口角并约定在航空港区“家家欣超市”门口见面。后云某某到航空港区郑港四街沃金广场的“北京华联生活超市”内购买菜刀一把并藏于左侧怀中。同日20时许,云某某与陈某明在“家家欣超市”门口见面,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云某某从左侧怀中掏出菜刀将陈某明左额处及左上臂处砍伤,后云某某被赵某劝走。几分钟后,云某某又折返与陈某明再次厮打,云某某持菜刀将陈某明左股中段外侧处、左小腿上段处砍伤。后云某某将菜刀藏匿于航空港区振兴北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北侧的绿化带内。经鉴定,陈某明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同日23时许,公安民警到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将云某某抓获。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明受伤后,先后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焦煤中央医院治疗,共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9736.93元。2014年5月15日,陈某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明的伤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14年8月12日,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陈某明伤残等级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陈某明伤情构成八(8)级伤残。陈某明支付鉴定费人民币101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云某某的供述,被告人云某某对本案发生的起因、时间、过程等相关情况均有供述。被告人云某某供述的事实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可相互印证;

2、被害人陈某明的陈述,证明了2014年1月18日20时许,其与被告人云某某发生口角,并被云某某砍伤的情况;

3、证人赵某、张某然的证言,证明了2014年1月18日云某某将陈某明砍伤的情况;

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1月18日被害人陈某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人持刀砍伤,当日23时许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在郑州市航空港区第一人民医院港区医院将被告人云某某抓获的情况;

5、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实了云某某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19日至2014年1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情况;

6、视频截图、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视听资料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