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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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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红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曾用名丁纪杰),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7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xx(曾用名丁纪杰),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因故意伤害于2015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5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韩敏、宋丽,被告人丁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丁xx到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明港办事处陶庄村陶xx家中找其妻子左xx时,发现被害人陶xx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遂持起钉锤进入房间对二人实施殴打。事发后,群众将丁xx控制并报警,丁xx被赶来的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丁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陶xx外伤后颅脑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其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15年4月27日,丁xx赔偿陶xx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取得陶xx的谅解。为证明该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丁xx的供述、被害人陶xx的陈述、证人陶x、左xx、陶xx、陶xx的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丁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本院对丁xx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丁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丁xx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丁xx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