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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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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士松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伟松),男,1981年9月7曰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被告人左某某(曾用名左伟松),男,1981年9月7曰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开办郑州三信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三信物流)。2012年11月份,左某某将三信物流搬至郑州市南四环与107交叉口向南1公里泰浦物流园1排15、16号经营。2013年8月份至11月份,三信公司承运被害人张某某、汤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翟某等人及被害单位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并向收货方代收货款。左某某在收到收货方付款后,以种种理由不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回款,经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多次催要,于2013年11月17日左右逃离郑州失去联系。经统计,左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货款158935元。

2014年5月21日,6月3日,左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上述货款,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同年6月16日,左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左某某供述、被害人张国锋、汤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翟某陈述、证人张某某、柯某某、许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左某周证言、郑州三信物流公司受害客户统计表、报案材料、被害单位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介绍信、郑州三信物流公司货运单、太原市尖草坪区尚欧卫浴营销中心证明、借条、证明、三信物流便条、合同书、三信物流合作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太原三信物流账本复印件、开封县仇楼镇陆庄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离婚协议书、郭新合说明事情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提供三信物流客户统计表、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开封县公安局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左某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开办郑州三信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三信物流)。2012年11月份,左某某将三信物流搬至郑州市南四环与107交叉口向南1公里泰浦物流园1排15、16号经营。2013年8月份至11月份,三信公司承运被害人张某某、汤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翟某等人及被害单位河南巴拉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并向收货方代收货款。左某某在收到收货方付款后,以种种理由不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回款,经被害人及被害单位多次催要,于2013年11月17日左右逃离郑州失去联系。经统计,左某某共骗取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货款158935元。

2014年5月21日,6月3日,左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及被害单位上述货款,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谅解。同年6月16日,左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0年开始经营三信物流,2012年11月,搬迁至郑州市十八里河镇小刘村泰浦物流园。2013年11月因为拖欠客户代收货款用于处理个人事务,后离开郑州,共计拖欠代收货款158935元.后来家人把钱都还了,就到公安机关投案了;

2、被害人张国锋、汤某某、夏某某、马某某、申某某、王某某、翟某陈述,证明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四环小刘庄北边的泰浦物流园的郑州三信物流公司发货,物流公司拖欠代收的货款,后联系不上左某某了的事实;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5月开始在三信物流发货,直接到2013年10月,共计拖欠有5.6万余元的货款,左某某出了一张借条,到2014年6月左某某的哥哥主动联系,将货款归还的情况;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3年9月通过三信物流公司向太原发货,由物流公司代收货款,但一直没有给,三信物流出具一份欠条,后来发现公司办公室里电脑等办公用品都不见了,就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

5、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左某某系亲戚关系,在三信物流工作,后来左某某挪用公司货款,2013年11月16日左某某离开公司,打电话也关机;

6、证人张某某、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三信物流公司平常的运转情况及左某某后离开公司,无法联系的情况;

7、证人左某周的证言,证明其系左某某的哥哥,知道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被调查后,就积极筹措资金退还客户货款,并联系左某某劝其投案,客户出具了谅解书;

8、三信物流客户统计表,证明涉案金额为158935元;

9、报案材料,证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

10、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柯某某、申某某、何春明、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具的谅解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1、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左某某于2014年6月16日到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投案自首;

12、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81年9月7日;

13、郑州三信物流公司货运单、太原市尖草坪区尚欧卫浴营销中心证明、借条、证明、三信物流便条、合同书、三信物流合作协议书、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太原三信物流账本复印件、开封县仇楼镇陆庄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离婚协议书、郭新合说明事情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