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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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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营3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8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和张某女朋友王某等人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国通网吧对面的夜市喝酒,在此吃饭的被害人卢某某、李某与王某因上厕所发生误会,后张某、张某甲持拳头将李某打倒在地,张某甲并踢李某几脚,张某乙持砖头将卢某某打倒在地,后张某持砖头击打卢某某的头部。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卢某某的头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现张某家属赔偿卢某某42000元,并取得谅解;张某甲赔偿李某、卢某某共28000元,并取得谅解;张某乙赔偿卢某某30000元,并取得谅解。

2014年6月9日,张某到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投案;2014年9月28日,民警到开封市公安局铁塔分局将张某甲抓获;2014年11月11日18时许,张某乙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分局投案;三人归案后均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卢某某陈述、证人李某、张甲山、陈晓明、李中亮、冯杰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收条及谅解书、鉴定意见、年龄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张某、张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对被告人张某、张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张某乙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分别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三被告人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某、张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3、三被告人家属均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邢艺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琚 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