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2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平×峰,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平×卫,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乔文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荣,女,1965年12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10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贾云杰,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平×伟,男,1985年2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梁超,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锐,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平×峰、平×卫、薛×荣、平×伟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永浩、代理检察员张原、许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平×峰及其辩护人鲍海山、被告人平×卫及其辩护人乔文芳、被告人薛×荣及其辩护人贾云杰、被告人平×伟及其辩护人梁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平×峰、平×卫、薛×荣、平×伟因不满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及赔偿款未及时发放,伙同他人参与并组织煽动平庄村村民站在迎宾大道路中央,阻拦车辆,严重扰乱交通秩序;2013年9月3日上午9时许,四人继续参与并煽动平庄村民围堵迎宾大道,期间阻挠来疏导交通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通往新郑国际机场的主干道交通阻塞长达5小时,并给河南民航客货服务中心、河南民航万里运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汇货运有限公司、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平×峰、平×卫、薛×荣、平×伟的供述;证人张×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河南民航客货服务中心等公司的经济损失证明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四被告人聚众堵塞交通,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四被告人均构成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平×峰辩解称其只是堵路事件的参与者,不是组织者;其辩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平×峰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没有联系其他村民堵路,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平×峰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交了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银河办事处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新郑市龙王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一份。 被告人平×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平×卫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认定平×卫系组织者的证据不充分;平×卫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交了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银河办事处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调查笔录两份。 被告人薛×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薛×荣的罪名无异议,造成损失的情况应有相关部门的审计;薛×荣系组织者的身份有等商榷;该案因补偿款发放问题引发,建议法庭对薛×荣从轻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交了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银河办事处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 被告人平×伟辩解称其参与了调解工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平×伟的罪名无异议,平×伟平时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其辩护人提交郑州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银河办事处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调查笔录三份,以及平×强等五人出具的证明五份。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平×峰、平×卫、薛×荣、平×伟因不满征地拆迁赔偿标准及赔偿款未及时发放,伙同他人参与并组织煽动平庄村村民站在迎宾大道路中央,阻拦车辆,严重扰乱交通秩序;2013年9月3日上午9时许,四人继续参与并煽动平庄村民围堵迎宾大道,期间阻挠来疏导交通的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通往新郑国际机场的主干道交通阻塞长达5小时,并给河南民航客货服务中心、河南民航万里运业有限公司、河南鑫汇货运有限公司、河南申通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平×明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平×峰是平庄村6组的村民,是堵路事件的组织者之一。2013年9月2日平×峰带头组织并参与在迎宾大道阻拦车辆的通行,9月3日平×峰主要在外围煽动,并在现场指导村民如何堵路,如何与民警对抗,其还证明了2013年9月3日被告人平×卫在堵路现场实施堵路行为,并将其80多岁的母亲一起带到现场,并在周围煽动群众实施堵路,以及被告人平×伟于2013年9月2日参与迎宾大道堵路,后民警带离几名群众后充当说客,指挥现场村民散去并向公安机关要人,9月3日继续参与迎宾大道堵路的事实经过; 2、证人李×占的证言,证明其看到在堵路现场的人员有平×峰、张玉爱等人,他们并排或坐或站在马路中央,挡在车子前,不让车子通过,无论民警、办事处人员、村干部怎么劝都不管用,一直到下午14时许,警察开始把堵路的村民带离后迎宾大道的交通才恢复。其中表现较积极的有平×峰,其在9月3日堵在机场迎宾大道与振兴路交叉口隔离带南侧,并煽动群众堵路堵车,还用言语对民警进行辱骂; 3、证人平×全的证言,证明参与堵路的人员中其认识的有平×峰、平×卫、平×伟、张×娥等人,平×峰当时堵住过往的车辆,不让车辆通过,且还在现场阻扰民警和劝说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