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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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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奎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奎,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奎,男,1962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鹏飞,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满,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张红芳,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友,男,1964年8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代福华,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卓华锋,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奎犯受贿罪,被告单位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友犯单位行贿罪,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永浩、代理检察员张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奎及其辩护人袁满、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张红芳、被告人张某友及其辩护人代福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奎在担任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2月15日与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航空港区18个行政村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宅基地范围内附属建筑物的测量合同,测绘价款4382845.82元;于2012年3月10日与河南润广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航空港区生态走廊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评估合同,评估费用2234800元。为尽快拿到服务合同价款和在航空港区承揽工程方便,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张某友于2012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分三次向李春奎行贿现金100000元、60000元、80000元,共计人民币240000元;河南润广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肖元伟(另案处理)于2014年1月26日送给李春奎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赃款李春奎均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春奎被传唤到案;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友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春奎、张某友的供述;证人肖某伟、李某林、薛某莲的证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张某友任职决定、公司内部分工证明、股东情况说明;财政局证明、单位指标追加通知单、财政专项资金用款计划审批表;房屋征收安置办关于申请四港联动大道生态廊道建设工程评估费用、测绘费用报告、情况反映、申请;财政局关于港区房屋征收办申请的投资概算经费、房屋测量费用、房屋评估费用报告及附表;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及财务情况说明;关于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润广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金申请的说明;房屋征收安置办关于村庄房屋丈量工作所需经费的报告、房屋面积测量及评估所需经费的请示、村庄房屋丈量剩余资金急需拨付的申请;房产测绘合同、项目委托合同;行政事业单位项目资金计划审批表;记账凭证、财政资金支付凭证、税务发票及汇总记账联、交通银行记账回执、业务回单、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年龄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春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李春奎、张某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春奎辩解称,其所收受的现金人民币34万元,大部分用于航空港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在创建文明单位的过程中请客送礼的花费。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春奎构成受贿罪,建议对其依法宣告无罪。

被告单位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友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友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春奎在担任郑州航空港区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副主任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于2011年2月15日与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郑州航空港区18个行政村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和宅基地范围内附属建筑物的测量合同,测绘价款4382845.82元;于2012年3月10日与河南润广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郑州航空港区生态走廊房屋征收项目房地产评估合同,评估费用2234800元。为尽快拿到服务合同价款和在郑州航空港区承揽工程方便,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告人张某友于2012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分三次向李春奎行贿现金100000元、60000元、80000元,共计人民币240000元;河南润广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肖元伟(另案处理)于2014年1月26日送给李春奎现金人民币100000元。上述赃款李春奎均用于个人和家庭消费。

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春奎被传唤到案;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友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春奎的供述,证明了其所在的单位及任职情况,以及受贿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被告人李春奎供述的事实与被告人张某友的供述、证人肖元伟的证言等证据可相互印证;

2、被告人张某友的供述,证明了其所在单位河南集思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并且为了扩展以后在航空港区的业务,于2012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分三次向李春奎行贿现金人民币10万元、6万元、8万元,共计人民币24万元的情况。被告人张某友供述的事实与被告人李春奎的供述可相互印证;

3、证人肖某伟、李某林、薛某莲的证言,证人李某林的证言证明了其与肖某伟、张某友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业务费用的分成情况;证人薛某莲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李春奎的家庭及财产收支情况;证人肖某伟的证言证明了河南润广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成立情况及其公司在航空港区开展业务的经营情况,2014年1月26日其向被告人李春奎行贿100000元的事实;

4、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春奎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友被抓获归案的相关情况;

5、年龄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春奎、张某友均属应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6、前科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李春奎、张某友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