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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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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抢夺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乘坐B17路公交车,见被害人张某某手拿一部苹果4手机,遂跟着其在郑州市商城路与城东路站下车并一直跟在身后,趁张某某不备,从其身后将右手里的一部苹果4手机抢走,张某某紧追李某某并大喊“有人抢手机,抓住他”,李某某又回头将张某某脖子上带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并将手机扔掉,当其逃跑到郑州市商城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好乐迪KTV”门前时被群众抓住,后被接报警赶到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1300元,千足金黄金项链重7.31克,价值2032元,现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乘坐B17路公交车,见被害人张某某手拿一部苹果4手机,遂跟着其在郑州市商城路与城东路站下车并一直跟在身后,趁张某某不备,从其身后将右手里的一部苹果4手机抢走,张某某紧追李某某并大喊“有人抢手机,抓住他”,李某某又回头将张某某脖子上带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并将手机扔掉,当其逃跑到郑州市商城路与城东路交叉口“好乐迪KTV”门前时被群众抓住,后被接报警赶到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苹果4手机价值1300元,千足金黄金项链重7.31克,价值2032元,现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附卷。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其被抢等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其在上述时间、地点抓到一名抢劫的男子等事实。

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赃物购买发票等,证明被抢物品价格等。

5、被害人伤情照片,证明被害人受伤情况等。

6、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犯抢夺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

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所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顾 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