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书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芳,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侮辱、盗窃、故意伤害罪于198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书芳,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曾因犯侮辱、盗窃、故意伤害罪于1980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16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9月l0日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3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同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书芳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书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书芳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向西30米的网吧门口,见被害人邢某某的一辆黑色台翔牌电动车停放于此并未拔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上述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3年11月3日19时许,李书芳在郑州市城北路中医研究所被民警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书芳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段水成、肖慧军(二人均另案处理)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北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的航海新浪网吧附近,见被害人宋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牌枭翼3型电动车停放于此,并未上大锁,遂趁四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电动车电源锁后将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当日14时50分许,李书芳、段水成、肖慧军骑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北路与东明路向北30米处时被民警抓获。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书芳供述及辩解、同案犯段水成、肖慧军的供述、被害人宋某某、邢某某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及报获经过、赃物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爱玛电动车销售专用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年龄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书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书芳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李书芳到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向西30米的网吧门口,见被害人邢某某的一辆黑色台翔牌电动车停放于此并未拔钥匙,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上述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00元。2013年11月3日19时许,李书芳在郑州市城北路中医研究所被民警抓获后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李书芳在取保候审期间,伙同段水成、肖慧军(二人均另案处理)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北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的航海新浪网吧附近,见被害人宋某某一辆白色爱玛牌枭翼3型电动车停放于此,并未上大锁,遂趁四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捅开电动车电源锁后将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当日14时50分许,李书芳、段水成、肖慧军骑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北路与东明路向北30米处时被民警抓获。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书芳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紫荆山路与东里路交叉口向西路南的一家网吧门口,盗窃一辆黑色的电动车,2013年11月2日其到城北路中医研究所时被抓住;2014年4月16日下午,其与段水成、肖慧军一起在城北路与东明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的航海新浪网吧门口盗窃一辆白色的爱玛牌电动车,后被民警抓获的事实;

2、同案犯段水成的供述,证明其与李书芳、肖慧军于2014年4月16日下午在东明路与城北路向西偷了一辆电动车,后被抓获的事实;

3、同案犯肖慧军的供述,证明其与李书芳、段水成于2014年4月16日下午在东明路航海新浪网吧附近偷一辆白色电动车,后被抓获的事实;

4、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4月16日晚上,其放在东明路与城北路向南50米处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被盗,该车于2013年10月25日以4300元的价格购买;

5、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19日下午,在紫荆山路与东里路向西30米路南处修电动车时,其放在旁边的黑色电动车没有锁被偷走了,该车于2010年11月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被盗的电动车价值分别为2100元、3200元;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因盗窃于2013年11月4日被行政拘留15日;

8、到案经过,证明民警于2013年11月3日下午在城北路中医研究院将被告人抓获;2013年4月16日20时许,巡逻民警在东明路城北路向南50米处将三名盗窃电动车的男子抓获的情况;

9、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的多次前科情况,其中被告人于2004年9月1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于200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

10、证据保全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涉案两辆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11、赃物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爱玛电动车销售专用票、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书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