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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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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梁,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某梁,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梁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敏、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柴某梁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C05一楼鞋柜区,对鞋柜管理员谎称自己鞋柜钥匙丢失,用鞋柜管理员提供的钳子剪开编号为CC20143的鞋柜外挂锁,将被害人王某杨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2014年12月22日8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F06三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打开编号为M15042的鞋柜,将被害人高某英的黑色创雅牌GC1827手机一部盗走。后柴某梁到F06四楼鞋柜区,采用同样方式打开编号为M82268的鞋柜,将被害人许某雨的白色酷比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现酷比牌手机未追回,创雅牌GC1827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创雅牌GC1827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14年12月25日9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K03二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打开编号为C32092的鞋柜,将被害人武某丽的黑色富可视牌M210手机一部盗走。后柴某梁到K02二楼鞋柜区,采用同样方式打开编号为B36074的鞋柜,将被害人郑某平的白色oppo牌R823T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约500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富可视牌M210手机价值人民币367元。

4、2015年1月6日20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F05二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打开编号为L10252的鞋柜,从中盗走黑色A米牌手机一部,现赃物已追回。

5、2015年1月8日8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F07三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先后打开编号为N63028、N64047、N62282、N61243的鞋柜,将被害人张某赛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王某燕的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李某君的黑色富可视牌M310手机一部、何某慧的黑色富可视牌手机一部盗走。后柴某梁到F06三楼鞋柜区,采用同样方式先后打开编号为M50075、M50196的鞋柜,将被害人张某的白色酷派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30元、王某成的白色酷比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盗走。现富可视牌M310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其他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富可视牌M310手机价值人民币442元。

6、2015年1月10日8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L03二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先后打开编号为LC79190、LC70238鞋柜,将被害人李某花的白色三星牌I9220手机和现金人民币50余元、被害人安某瑞的灰色红米牌手机一部盗走。现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三星牌I9220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红米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25元。

2015年1月12日,柴某梁在鸿富锦公司被该公司工作人员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柴某梁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柴某梁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杨、高某英、许某利、武某利、郑某平、张某、王某成、王某燕、张某赛、李某君、何某慧、李某花、安某瑞的陈述;证人卢某、刘某的证言;年龄证明;前科查询;受案经过、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涉案物品照片;购买手机票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柴某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柴某梁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1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柴某梁到航空港区鸿富锦公司C05一楼鞋柜区,对鞋柜管理员谎称自己鞋柜钥匙丢失,用鞋柜管理员提供的钳子剪开编号为CC20143的鞋柜外挂锁,将被害人王某杨黑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2014年12月22日8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F06三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打开编号为M15042的鞋柜,将被害人高某英的黑色创雅牌GC1827手机一部盗走。后柴某梁到F06四楼鞋柜区,采用同样方式打开编号为M82268的鞋柜,将被害人许某雨的白色酷比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50元盗走。现酷比牌手机未追回,创雅牌GC1827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创雅牌GC1827手机价值人民币160元。

3、2014年12月25日9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K03二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打开编号为C32092的鞋柜,将被害人武某丽的黑色富可视牌M210手机一部盗走。后柴某梁到K02二楼鞋柜区,采用同样方式打开编号为B36074的鞋柜,将被害人郑某平的白色oppo牌R823T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约500元盗走。现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富可视牌M210手机价值人民币367元。

4、2015年1月6日20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F05二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打开编号为L10252的鞋柜,从中盗走黑色A米牌手机一部,现赃物已追回。

5、2015年1月8日8时许,柴某梁到鸿富锦公司F07三楼鞋柜区,采用钥匙撬开鞋柜锁缝隙,用手扣鞋柜门向外拽的方式,先后打开编号为N63028、N64047、N62282、N61243的鞋柜,将被害人张某赛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王某燕的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李某君的黑色富可视牌M310手机一部、何某慧的黑色富可视牌手机一部盗走。后柴某梁到F06三楼鞋柜区,采用同样方式先后打开编号为M50075、M50196的鞋柜,将被害人张某的白色酷派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130元、王某成的白色酷比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盗走。现富可视牌M310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其他赃物未追回,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的富可视牌M310手机价值人民币442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