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刑初字第77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新强,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萌、毛绍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新强犯贪污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新强及其辩护人李小萌、毛绍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郑州市郑上路拓宽工程启动,在对路两侧的附属物及房屋拆迁时,被告人刘新强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西岗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政府拆迁的职务之便,将不在拆迁范围内村里的一眼机井以其负责被拆迁单位郑州锦源钢板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报,骗取国家补偿款7万元。现赃款已挥霍。 郑州市郑上路拓宽工程拆迁期间,刘新强找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认定的工作人员,将其嫂子王某某位于郑上路路北的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门面房违规认定为两层框架结构(共计7245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附属物清查登记表上签字,使王某某的三层门面房共获得拆迁补偿款911058.32元,经查,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60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9OO元,共计骗取补偿款2173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新强供述及辩解、证人史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宋某甲、宋某乙、王某某、刘某丙、郭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证言、职务证明、关于史某某的郑上路拓宽工程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郑上路拓宽工程主体建筑物奖补表、附属物普查登记表、建筑结构认定申请书、郑州银行转账支票及机井照片、证明、关于王某某的郑上路拓宽工程附属物拆迁补偿协议、附属物普查登记表、建筑结构认定申请书及转账支票、西流湖街道“两环十五放射”郑上路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新强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补偿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补偿款28735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起犯罪中的7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第二起中房屋原本就是框架结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刘新强的身份不属于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刘新强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一起事实中的行为应构成诈骗,且涉案金额为3.5万元;3、第二起事实中王某某的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不存在多领补偿款的事实,刘新强在王某某房产补偿款的事情上,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侵占补偿款的主管故意,不构成贪污罪;4、刘新强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赃7万元,且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郑州市郑上路拓宽工程启动,在对路两侧的附属物及房屋拆迁时,被告人刘新强利用其担任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西岗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协助政府拆迁的职务之便,将不在拆迁范围内村里的一眼机井以其负责被拆迁单位郑州锦源钢板制品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报,骗取国家补偿款7万元。 郑州市郑上路拓宽工程拆迁期间,刘新强找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认定的工作人员,将其嫂子王某某位于郑上路路北的一栋三层的门面房认定为两层框架结构(共计7245平方米)、一层砖混结构,并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附属物清查登记表上签字,王某某的三层门面房共获得拆迁补偿款911058.32元,经查,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600元,框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9OO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新强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自2011年年底郑州市西岗村委会副主任。2012年6月,市政府在郑上路两边搞绿化需征用该村部分土地,西流湖办事处成立专门的指挥部,抽调办事处相关人员和包村干部以及被征用村干部和组长,组成了拆迁机构。西岗村主要分了三个点,其和宋某乙负责这三个点的动员协调拆迁工作,后又对郑上路两边的拆迁进行了细分,由其负责郑上路西边。在拆迁过程中,其与十三组组长刘某甲商量将本属于村里一口备战井以锦源钢构厂附属物名义申报,骗取国家补偿款7万元,其和刘某甲每人分得3.5万元的事实; 郑上路绿化工程拆迁涉及到其五嫂家在郑上路路北大庄村的三层门面房,当时这个点是其和郭某某负责配合办事处的人对房屋进行拆迁,由办事处的人对房屋进行测量,王某某作为业主在附属物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王某某的三层门面房下面两层打的有柱子,赔偿过程中,主要由办事处的人对房屋结构进行认定的事实。 2、证人史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系郑州锦源钢板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2012年7月,在郑州市市政府郑上路道路绿化工程拆迁过程中,时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村副主任刘新强以该公司名义虚报一口机井,多领取7万元补偿款的事实;另外刘新强作为郑州市西流湖西岗村副主任,在2012年拆迁时,利用职权,将其五哥家的三层砖混结构房屋篡改为框架结构,从中骗取补偿款差价的事实; 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自2009年元月任西岗村第十三村民组组长至今。2012年7月初的一天,刘新强给其打电话,称已经跟史某某说好了,让其到史某某的公司拿7万元,具体什么钱没有说。后其开车到锦源公司找到史某某,拿了7万元,后又到刘新强的办公室将这7万元给了刘新强。当天下午,其又给刘新强打电话,称其想买车差几万元,想借3.5万元,第二天上午从刘新强处拿走3.5万元,该钱没有还,把它抵作原来的欠款了。关于在拆迁刘新强的五嫂王某某家的房屋的时候,听村里的刘松臣和曹和菊说过,刘新强找办事处的一个姓李的人将王某某家的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按框架结构进行了补偿,多补了20多万,后来刘新强找王某某要了6万元;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西岗村村委会主任。刘新强在村里主要负责城建和卫生工作,2012年6月份郑上路两侧绿化工程征了西岗村的地,经村两会研究,在这次拆迁工作中,村分了三个点,西点由郭某某与刘新强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