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1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16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于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徐百灵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