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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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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峰.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管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培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管刑初字第8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培峰,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龙刚,男,1983年3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2012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荣江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初,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与杨俊杰、杨俊岑(二人均已起诉)先后到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开设店铺,并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1717号租用仓库经营纸类用品。

自2009年下半年开始,张培峰、申龙刚伙同杨俊杰从柴荣海(已起诉)处购进假冒的“帮宝适”牌纸尿裤包装袋,然后提供给杨元粒(已起诉)加工成假冒的“帮宝适”纸尿裤,再由张培峰、申龙刚等人销售。后杨俊杰又从杨元粒处购买假冒的“安儿乐”纸尿裤,从柴荣海处购买假冒的“安儿乐”纸尿裤包装袋,在租用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的仓库内加工假冒的“安儿乐”纸尿裤进行销售。

2010年3月,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伙同杨俊杰在柴荣海的提议下,从柴荣海处购买制造湿巾的设备,并由柴荣海提供假冒“心相印”牌湿巾包装袋,在租用的位于南十里铺村租用仓库加工假冒的“心相印”湿巾,后由杨俊杰、张培峰等人销售。

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伙同杨俊杰、杨俊岑在制假售假过程中,还从他人处购买假冒的“舒莱”牌卫生巾、“七度空间”牌卫生巾、“心相印”牌纸巾、“雀氏”牌纸尿裤进行销售。2010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等人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的仓库被民警查获,并将仓库内的假冒产品依法扣押。2011年3月18日,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5万元。

经鉴定,查获的未及销售的假冒“安儿乐”牌纸尿裤价值共172266.33元;假冒的“帮宝适”纸尿裤价值97393.00元;假冒的“心相印”牌湿巾价值78472.53元;假冒的“舒莱”牌、“七度空间”牌卫生巾、“心相印”牌纸巾、“雀氏”牌纸尿裤的商品价值109055.56元。

杨俊杰账本显示其与张培峰已销售出去的假冒的“安儿乐”、“帮宝适”牌婴儿纸尿裤价值115932.00元;申龙刚、杨俊岑的记账本显示其已销售出去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43712.95元(根据明细显示“心相印”纸42260.40元、“心相印”湿巾11327.30元、“安儿乐”84078.25元、“七度空间”6047.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供了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的供述;同案犯杨俊杰、杨俊岑、杨元粒的供述;被害人吴×的陈述;证人倪××、葛××的证言;恒安集团产品价格目录;郑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杨俊岑售假汇总表、假货销售明细表、按客户汇总表;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权投诉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心相印、安儿乐、安尔乐、七度空间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合作准商标转让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授权委托书;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安尔乐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书;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证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理人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葳腾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请求书、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护舒宝、帮宝适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雀氏(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授权书、公函、商标注册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价格表;河南舒莱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查获假货价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河南省著名商标证书、鉴定报告;转让协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申龙刚名片;到案经过;年龄证明;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经侦大队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登记表;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为张培峰、申龙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公诉机关还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培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申龙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培峰同杨俊杰(另案处理)到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经营各类卫生纸、纸尿裤等用品。2009年初,被告人申龙刚同杨俊岑(另案处理)亦到郑州市二七区万客来食品城开设店铺经营纸类用品,四人共同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里铺村租用1717号民房作为仓库,张培峰和杨俊杰出一部分租金,申龙刚和杨俊岑出一部分租金,仓库中的货品双方均可以销售,卖后结账。

自2008年底,由柴荣海(另案处理)提议,被告人张培峰伙同杨俊杰开始从柴荣海处购进假“帮宝适”牌纸尿裤包装袋及纸尿片,自己假冒“帮宝适”牌纸尿裤,但销量不好;后张培峰、杨俊杰又于2009年6、7月份从柴荣海处购进假“帮宝适”牌纸尿裤包装袋,提供给杨元粒(另案处理)加工成假冒的“帮宝适”牌纸尿裤,再由张培峰、杨俊杰、申龙刚、杨俊岑共同销售。

2009年3、4月份,被告人张培峰与杨俊杰在柴荣海的提议下,从柴荣海处购买制造湿巾的设备,并由柴荣海提供假“心相印”牌湿巾包装袋,在租用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仓库内加工假冒的“心相印”牌湿巾,后由张培峰、杨俊杰、申龙刚、杨俊岑共同销售。

2010年8、9月份左右,由柴荣海提议,被告人张培峰、申龙刚伙同杨俊杰、杨俊岑从杨元粒处购买假“安儿乐”牌纸尿裤片,从柴荣海处购买假“安儿乐”牌纸尿裤包装袋,在租用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十里铺村的仓库内加工假冒的“安儿乐”牌纸尿裤对外销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