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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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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楠楠 抢劫、强制猥亵妇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楠楠,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4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楠楠,男,1994年8月25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楠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楠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楠楠经事先踩点,携带菜刀及绳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宝景花园南门“国安德国印象采暖店”,谎称需要购买地暖,后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该店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张楠楠持菜刀威胁杨某某,并用绳子捆绑其手脚,抢走杨某某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光大银行卡及交通银行卡各一张,威逼杨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又强迫杨某某用嘴含其生殖器,并将精液射到杨某某面部,张楠楠将店内大门反锁后逃离现场,后张楠楠持杨某某的光大银行卡到路对面的洛阳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000元。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

2013年8月28日14时许,张楠楠到洛阳市唐宫中路与影院街交叉口“欧尚馆”男装店,见店内只有店主被害人许某某一人,便谎称要购买服装,后将许某某骗至该店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张楠楠拉住许某某的衣服并令其蹲下,抢走许某某现金500元,张楠楠将店内大门锁住后逃离现场。现赃款已挥霍。

2013年9月10日19时许,民警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碧云路交叉口“路亦网吧”将张楠楠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楠楠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楠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楠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8月28日14时许,张楠楠到洛阳市唐宫中路与影院街交叉口“欧尚馆”男装店,见店内只有店主被害人许某某一人,便谎称要购买服装,后将许某某骗至该店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张楠楠拉住许某某的衣服并令其蹲下,抢走许某某现金500元,张楠楠将店内大门锁住后逃离现场。现赃款已挥霍。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楠楠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其被抢等事实。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

3、被害人许某某对被告人予以辨认,有辨认笔录及照片附卷。

4、洛阳市公安局车站派出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并在现场提取被告人留下果皮一个。

5、洛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案发现场提取果皮系张楠楠留下等事实,与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一致,证明被告人张楠楠实施上述犯罪活动的事实。

二、2013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张楠楠经事先踩点,携带菜刀及绳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宝景花园南门“国安德国印象采暖店”,谎称需要购买地暖,后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该店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张楠楠持菜刀威胁杨某某,并用绳子捆绑其手脚,抢走杨某某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光大银行卡及交通银行卡各一张,威逼杨某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又强迫杨某某用嘴含其生殖器,并将精液射到杨某某面部,张楠楠将店内大门反锁后逃离现场,后张楠楠持杨某某的光大银行卡到路对面的洛阳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3000元。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赃款已挥霍。

2013年9月10日19时许,民警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路与碧云路交叉口“路亦网吧”将张楠楠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楠楠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并对作案现场予以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附卷。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证明在上述时间、地点,其被抢及被猥亵等事情经过。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前一天,被告人在上述地点自称要装地暖等事实。

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10日被告人将一部苹果手机抵押给其,将其摩托车骑走等事实。

5、被害人杨某某对被告人予以辨认、被告人对被害人亦予以辨认;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予以辨认,有辨认笔录及照片附卷。

6、证人王某某、被告人张楠楠及被害人杨某某对被抢赃物手机一部均予以指认。

7、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手机价值2400元等。

8、被害人光大银行郑州太阳城支行出具的信用卡交易清单,证明被告人从被害人的银行卡内取走3000元等事实。

9、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楠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楠楠又以暴力、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根据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

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二次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4、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法数罪并罚。5、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楠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4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楠楠违法所得赃款依法追缴后,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人民陪审员  郭秀丽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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