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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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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春、王增强、王军付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7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春,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70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保春,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抓获,同年9月25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邓果,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增强,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崔世录,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军付,男,1974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保春、增强王军付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保春及辩护人邓果、曹清平、被告人王增强及辩护人崔世录、被告人王军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年年底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保春担任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以下简称郑港办事处)陡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郑港办事处进行本组土地拆迁丈量工作中,分别以自己、大儿媳妇朱某某、二儿子王某某的名义,虚报拆迁土地3.213亩、3.475亩、2.865亩,骗取国家征地款638713.58元人民币。王保春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二、被告人王增强与其叔被告人王保春经商议后,由王保春利用协助郑港办事处进行本组土地拆迁丈量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登记过程中,为王增强虚报拆迁土地2.34亩。2014年1月28日,郑港办事处向王增强个人账户拨发国家征地款156452.4元人民币,后王增强将其中的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保春,并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王保春。王增强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三、被告人王军付担任郑港办事处陡沟村第五村民小组会计,在与被告人王保春共同协助郑港办事处进行本组土地拆迁丈量工作中,二人经商议后,由王保春在登记过程中,为王军付虚报拆迁土地1.234亩地。2014年1月28日,郑港办事处向王军付个人账户拨发国家征地款82505.24元人民币。王军付用于个人清费支出。

现以上赃款均已在案发前退还。2014年9月12日,王军付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反贪局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担任郑州市航空港区陡沟村五组会计时涉嫌贪污的事实,并提供了王保春涉嫌犯贪污罪的线索,并提供王保春潜逃的具体地理位置在新疆喀什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乡。同年9月1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民警在新疆喀什岳普湖县将王保春抓获归案。同年11月5日,王增强经传唤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在开庭过程中公诉机关变更起诉称王保春以其大儿媳妇朱某某的名义,虚报拆迁土地应为2.325亩。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保春、王增强、王军付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保春、王增强、王军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保春辩解称:1、其行为应构成诈骗罪。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其虚报的拆迁土地中有实际占用其的宅基地。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没有异议。2、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4、被告人并非故意潜逃。5、被告人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增强辩解称:1、其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不应构成贪污罪。2、其没有与王保春商议虚报土地一事,也没有想占有剩余款项的想法。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增强构成贪污罪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军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年底至2014年1月,被告人王保春担任郑港办事处陡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郑港办事处进行本组土地拆迁征地丈量工作中,分别以自己、大儿媳妇朱某某、二儿子王某某的名义,虚报拆迁土地3.213亩、2.325亩、2.865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561824.58元人民币归个人所有。案发前,王保春已退出上述全部赃款。

二、被告人王保春与其侄子被告人王增强经商议后,由王保春利用协助郑港办事处进行本组土地拆迁征地丈量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登记过程中,为王增强虚报拆迁土地2.34亩。2014年1月28日,郑港办事处向王增强个人账户拨发国家征地补偿款156452.4元人民币,后王增强将其中的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保春,并取出1万元现金交给王保春,剩余款项归王增强所有。案发前,王增强已退出上述全部赃款。

三、被告人王军付担任郑港办事处陡沟村第五村民小组会计,在与被告人王保春共同协助郑港办事处进行本组土地拆迁征地丈量工作中,二人经商议后,由王保春在登记过程中,为王军付虚报拆迁土地1.234亩地。2014年1月28日,郑港办事处向王军付个人账户拨发国家征地补偿款82505.24元人民币归个人归有。案发前,王军付已退出上述全部赃款。

2014年9月12日,王军付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自首,如实供述了其担任郑州市航空港区陡沟村五组会计时涉嫌贪污的事实,并提供了王保春涉嫌犯贪污罪的线索,并提供王保春潜逃的具体地理位置在新疆喀什岳普湖县也克先拜巴扎乡。同年9月19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新疆喀什岳普湖县将王保春抓获归案。同年11月5日,王增强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到案。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保春、王增强、王军付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亦无异议。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系王保春儿子,证明其不知道王保春以其名义虚报拆迁土地骗取国家征地款及其将王保春多得的国家征地款全部退还“三资办”等事实。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系陡沟村村主任,证明国家征用陡沟村土地等情况及并证明其不知道王保春虚报土地等情况。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系陡沟村村会计,证明国家征用陡沟村土地等情况及王保春虚报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等情况。

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系陡沟村党支部书记,亦证明国家征用陡沟村土地等情况及王保春虚报土地骗取国家补偿款等情况。

6、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管辖证明及王保春职务证明,证明自2008年12月以后陡沟村归郑州市航空港区管理委员会郑港办事处代管及王保春自2012年至今担任陡沟村第五村民小组组长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