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0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玮,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云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玮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玮及其辩护人张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国有控股公司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能源公司”)。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玮在新乡能源公司工作期间,两次利用为单位采购电子显示屏的职务之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非法收受河南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现陈玮家属已将上述赃款退至该院。 2014年5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华楼村村委会主任魏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时,发现陈玮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2014年5月29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玮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当日将陈玮从赵固二矿传唤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陈玮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陈玮的供述;证人许某某、段某某、孟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存款账户交易信息及存款凭条;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焦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LED显示系统招标手续及购买合同;辅助明细账及转账凭证;陈玮购房手续;退赃凭证;年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玮的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告破案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家属在公诉阶段主动积极退赃,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可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真诚,主观恶性不大,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宝钢资源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国有控股公司新乡能源公司。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陈玮在新乡能源公司工作期间,两次利用为单位采购电子显示屏的职务之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非法收受河南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现陈玮家属已将上述赃款退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侦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华楼村村委会主任魏某某涉嫌受贿犯罪一案时,发现陈玮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2014年5月29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陈玮涉嫌受贿的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当日将陈玮从赵固二矿传唤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陈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陈玮的供述,证明其利用负责新乡能源公司电子显示屏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取河南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17万元的事实;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将新乡能源公司电子显示屏的采购工作交由陈玮负责以及招标、中标的经过; 3、证人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明陈玮利用其负责新乡能源公司电子显示屏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使得河南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以及该公司给予其好处费17万元的事实; 4、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河南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安排其向陈玮汇款17万元的事实; 5、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二人在河南健隆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曾受公司经理段某某的安排代表其他公司参与新乡能源公司电子显示屏竞标的经过; 6、退赃凭证,证明陈玮家属已将涉案赃款退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7、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河南省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存款账户交易信息及存款凭条;库存商品明细分类账;焦作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焦作煤业(集团)新乡能源有限公司LED显示系统招标手续及购买合同;辅助明细账及转账凭证;陈玮购房手续;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玮身为国有控股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2、被告人亲属已退还全部赃款,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 二、退缴赃款人民币17万元(暂扣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 擎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侯开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