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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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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明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同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同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北顺城街交叉口的东方竞技网吧,用本人身份证登记上网,趁在该此网吧32号机器上网的被害人何某熟睡之机,将何某放于电脑桌上的索尼L36H型号手机装在裤子口袋内盗走,后销赃至郑州市陇海路与操场街交叉口通讯大世界。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000元。现赃物未追回。

同年11月14日,民警到郑州市金水区陈寨南一街一网吧内将被告人齐某某传唤到案,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齐某某供述、被害人何某陈述、到案经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佳信伟业通讯器材商行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9月17日在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东方竞技网吧盗窃旁边上网人的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是一部黑色索尼牌手机,后以2000元的价格在通讯大世界卖掉的事实;

2、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其于2013年9月17日15时许,在郑州市商城路与北顺城街交叉口的东方竞技网吧上网时,有人趁其睡着时,将其正在充电的手机盗走,其手机是索尼牌,以3800元的价格购买于2013年7月的事实;

3、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齐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

4、报案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害人的报案情况;

5、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何某5000元;

6、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佳信伟业通讯器材商行移动通讯手机专卖专用票据、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情况说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附卷,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常 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