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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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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广旗、刘狗旺、刘震才盗窃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广旗(曾用名马新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广旗(曾用名马新建),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9月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10月16日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郑纪宝,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狗旺,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刘震才,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上列被告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广旗、刘狗旺、刘震才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广旗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狗旺、刘震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马广旗为向被害人阎X坡索要100000元欠款未果,强行将阎X坡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若湖湾洗浴中心”2008房间,并指使被告人刘狗旺、刘震才轮流看守;同年3月9日17时,马广旗又向阎X坡索要欠款未果时,朝其头部打了两拳,三人又将阎X坡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魏庄,并强迫其跳入水中,后又将阎X坡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的“易居时代酒店”五楼一房间内,直至同年3月10日11时许被接报警赶到的民警解救。

2014年3月10日11时许,民警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易居时代酒店”将刘狗旺、刘震才抓获;同年3月24日,马广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归案后均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广旗、刘狗旺、刘震才供述、被害人阎X坡陈述、证人阎X杰、周X、荆X钧、刘X峰证言、到案经过、被告人马广旗、刘狗旺、刘震才指认作案地点照片、借据、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广旗、刘狗旺、刘震才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广旗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并没有打被害人两拳,只是推了被害人肩膀两下。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拘禁被害人,且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虽然后来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为生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到案,也应当比照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在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只是推了被害人两下,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

被告人刘狗旺、刘震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马广旗为向被害人阎X坡索要100000元欠款未果,强行将阎X坡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若湖湾洗浴中心”2008房间,并指使被告人刘狗旺、刘震才轮流看守;同年3月9日17时,马广旗又向阎X坡索要欠款未果时,用手打了被害人两下,三人又将阎X坡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魏庄,并强迫其脱了衣服跳入水中,后又将阎X坡带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的“易居时代酒店”五楼一房间内,直至同年3月10日11时许被接报警赶到的民警解救。

2014年3月10日11时许,民警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易居时代酒店”将刘狗旺、刘震才抓获;同年3月24日,马广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三人归案后均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阎X坡对被告人马广旗、刘狗旺、刘震才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马广旗的供述,证明阎宏坡于2013年11月24日借他了10万元,当时说好用两个月,但到期一直未还,打电话不接,家里也找不到人。2014年3月6日晚上在航海东路与未来路附近找到了阎X坡,阎X坡承诺第二天下午他哥把钱送过来,后就拉着他到若湖湾洗浴中心洗澡了,早上离开了房间,刘狗旺到了房间,到了下午,阎X坡的钱还没有送过来,洗浴中心结账已经有3000多元了,还让继续等,就很着急,就用手推了他两下,带他到小魏庄的河里洗洗澡,阎X坡没有反抗,就脱了衣服,下到河里,后又把他带到文治路上的居易时代酒店开好的房间休息,由刘狗旺、刘震才陪着他。知道刘狗旺、刘震才被抓后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取保候审,检察院多次通知我,没有到案,后又被抓获的事实;

2、被告人刘狗旺的供述,证明其于2014年3月7日接到马广旗电话,到文治路上的若湖湾洗浴中心看个人,后来刘震才也过来了,一直到第二天下午,那个人还没有把钱还给马广旗,马广旗说他骗人,就很生气,朝那个男的头部拍了两下,后又带他到毕河水库,让他脱得剩下一个内裤站在水里面,后又和刘震才带他到居易时代酒店,一直到警察过来;

3、被告人刘震才的供述,证明2014年3月8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若湖湾洗浴中心与刘狗旺一起看着一名男子,期间马广旗到住的房间里,用手打了那名男子,还带他到小魏庄水库,让那名男子脱了衣服进到水里,后又到文治路上的居易酒店一个房间,一直到10日上午警察来到房间;

4、被害人阎X坡的陈述,证明其于2013年10月借了马广旗10万元钱一直没还,马广旗于2014年3月6日晚上一直没让他走,期间马广旗还用手朝他的头上扇了两巴掌,还让他脱了衣服跳进了湖里十几分钟,一直到10日的上午警察过来把他解救;

5、证人阎X杰的证言,证明阎宏坡是他弟弟,因为赌博欠人家20万元,于2014年3月6日晚上在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与汝河路东北角大岗刘乡政府家属院门口被人带走,后一直电话联系的情况;

6、证人周X的证言,证明其与阎X坡系夫妻关系,听他说过赌博欠钱的事,2014年3月6日下午接到阎宏坡的电话,说被人带走了,后报警的情况;

7、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3月10日将被告人刘X旺、刘震才抓获;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马广旗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但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经多次通知不到案,被上网追逃,于2014年9月8日将其抓获;

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辩护被害人及同案犯的情况;

9、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证明三被告人指认非法拘禁被害人地点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