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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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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光(冒名马草),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光(冒名马草),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马光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东路与紫辰路交叉口被害人汪XX经营的“洋河天之蓝烟酒店”内,谎称其叫“马草”让汪XX帮其往帐户名为马草,卡号4062522866224611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内还款6000元,并承诺会以刷卡套现的方式归还汪XX现金,骗取汪XX的信任,汪XX通过邻居以支付宝转账的形式分两笔往马光提供的上述信用卡内还款6000元。后马光电话关机并将该信用卡挂失且补办新的信用卡。

同年5月6日,民警在郑州市金水区西里路2号将马光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5月11日,马光的朋友赔偿汪XX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并取得谅解。

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历史账单明细、谅解书、查询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辨认笔录、年龄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马光判处罚金。

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马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马光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马光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马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朋友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马光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马光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光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