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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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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满常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亚东,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已于2014年1月2日作出(2013)管刑初字第84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某某不服该判决,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治保主任兼小湖村安全员,主要负责协助乡政府做好小湖村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魏某某在对小湖村道班隔壁鸿运灯具仓库多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仓库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仓库内无消火栓的情况,对该仓库多次下达《南曹乡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但魏某某明知该仓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一直不整改,仍未按照《南曹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消防工作职责》、《南曹乡政府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及处理办法》、《南曹乡村级安全员管理职责》等制度规定,将鸿运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上报给南曹乡安全办,致使南曹乡安全办未能将鸿运仓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移交给十八里河派出所、管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城区消防大队处理。2011年11月25日17时许,鸿运灯具仓库发生火灾,经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鸿运灯具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告显示,鸿运仓库货物核损金额为4719799.7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赔付人民币2900000元。

2013年10月29日,魏某某被通知到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询问,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王某某、刘某甲供述、证人李某来、李某伟、侯某、郭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蒋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身为南曹乡小湖村治保主任兼小湖村安全员,明知其村内的鸿运仓库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当上报南昌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未上报,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遂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魏某某的身份并非国家公务人员,其在担任安全员期间的行为仅仅是协助政府工作,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其从2011年10月已被任命为小湖村的支部书记,不再担任安全员职务,与火灾的发生没有直接或间接关系,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也有误,且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魏某某任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治保主任兼小湖村安全员,主要负责协助乡政府做好小湖村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魏某某在对小湖村道班隔壁鸿运灯具仓库多次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仓库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备案,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仓库内无消火栓的情况,对该仓库多次下达《南曹乡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但魏某某明知该仓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一直不整改,仍未按照《南曹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消防工作职责》、《南曹乡政府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及处理办法》、《南曹乡村级安全员管理职责》等制度规定,将鸿运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上报给南曹乡安全办,致使南曹乡安全办未能将鸿运仓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移交给十八里河派出所、管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城区消防大队处理。2011年11月25日17时许,鸿运灯具仓库发生火灾,经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无法排除鸿运灯具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灾害成因是鸿运灯具仓库未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分区和室内消火栓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告显示,鸿运仓库货物核损金额为4719799.7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共赔付人民币2900000元。

2013年10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被告人魏某某对其进行询问,魏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魏某某于2011年10月23日被任命为小湖村党支部书记,但其安全员的补助一直领取到2011年年底,且与下一任安全员于2012年1月进行工作交接。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魏某某在侦查阶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其证言对被告人魏某某的职责及其未尽到职责且鸿运灯具仓库发生火灾等事实均有证明。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侯某、郭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蒋某、魏某甲、李某丙、马某某、荆某某、陈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一致。

4、辨认笔录,南曹乡人民政府和行政村消防工作职责,南曹乡人民政府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及处理办法,南曹乡各村安全员消防安全检查补助,南曹乡村级安全员管理职责,魏某某安全培训证书,中国共产党南曹乡委员会文件,南曹乡村级安全员工作职责,郑州市管城区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报告,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消防安全隐患排查的移交程序,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派出所情况说明,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情况说明,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划分责任区说明,南曹乡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南曹乡企业办责任区重点隐患单位移交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村民委员会职务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职责证明,到案经过,案件移交函,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上述犯罪事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