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栋(曾用名黄军),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毛明星,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万泽勤,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栋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雪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栋及其辩护人毛明星、万泽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黄国栋以河南省爱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军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在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富田太阳城小区楼下一茶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国栋谎称将其承建的商丘市虞城县站集镇沙岗金博新农村金博新区二期两栋多层、五栋小高层发包给坤达公司建设,并向坤达公司提供伪造的住宅楼施工图。同年6月28日,坤达公司打入黄国栋个人账户100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次日,其中90万元取现,余款转给闫某用于还款。同年7月20日,坤达公司向上述公司发出全面履约函告。同年9月3日,黄国栋承诺于9月19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款。但黄国栋直至同年10月9日,不履约,不还款。坤达公司遂于同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在站集镇书记的协调下,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19日,分三次共归还坤达公司25万元。后经坤达公司多次催促,黄国栋仍不退还剩余款项。 2012年3月18日黄国栋以爱军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西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黄国栋谎称将其承建的上述金博新区二期11栋小高层发包给西北公司建设,并向西北公司提供伪造的住宅楼施工图。同年3月22日,西北公司向黄国栋支付保证金现金10万元。同年3月27日,西北公司转入爱军公司账户保证金40万元;次日,该笔款转入黄国栋个人账户;3月31日,该笔款项全部取现。2012年4月中旬,西北公司派18名工人依据爱军公司进场通知书到上述工地要求开工,黄国栋以各种理由推脱,致使上述工人在工地附近滞留约35日。2012年5月22日,西北公司报案。 经查,商丘市虞城县站集镇沙岗村未开发金博新区二期及小高层商品房,该工程系黄国栋杜撰,其向坤达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系伪造。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黄国栋在郑州市二七区康复前街被警察抓获。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耿某某、马某某、陈某某、闫某证言、报案材料、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宅楼施工图、银行交易明细、进账单及坤达公司收据、证明、工作联系函、承诺书及保证、证人王某某提供的其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号、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及注册证书、深圳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勘察设计及科技处证明、河南省爱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施工单位进场通知书、虞城县建委规划科证明、虞城县站集镇沙岗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与详细规划、肖某某手机发件箱信息情况、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黄国栋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国栋当庭自愿认罪,并称其在2012年5月21日主动给民警联系并在约定郑州康复前街温馨园饭店等候民警到来,应认定为自首,故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黄国栋未虚构沙岗村新农村建设中建设高层住宅的事实,虞城县站集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27日的会议纪要内容证明沙岗新农村建设有多层和高层住宅;第二、被告人黄国栋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亦没有私吞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均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第三、沙岗新农村建设项目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爱军公司进行施工建设已取得村委会同意,建设高层住宅及分期施工符合站集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第四、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系非法所得,应予排除;第五、沙岗村新区项目不存在违反规划审批手续的问题。综上,被告人黄国栋和坤达公司之间的问题系双方对所签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问题,应属于一般民事纠纷。 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 1、虞城县站集镇沙岗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虞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路边宣传公示牌、关于爱军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沙岗金博新区的有关情况说明、站集镇人民政府出具会议纪要、吕某某出具的关于黄国栋欠坤达公司保证金的说明、鸟瞰图,证明沙岗村新型农村建设有高层规划,其没有虚构二期高层的事实。 2、2012年2月5月黄国栋手机号码查询单、郑州市大肠肛门病医院出院证、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田某某、徐某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黄国栋没有关机,而是住院治病的事实。 3、河南天辉置业有限公司和商丘祈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河南爱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保证书,收到工程款证明。 诉讼中,公诉机关补充如下证据: 1、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出具的银行清单。 3、证人周世营证言。 4、情况说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商丘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公司)与虞城县站集镇沙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岗村委)签订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沙岗村委提供获准进行新农村建设符合站集镇政府整体规划建设用地,又符合站集镇政府的旧村改建新农村整体规划的建设用地,并约定土地范围(约125000平方米、约180亩),分四期进行开发的情况,后运达公司委托商丘市鸿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八栋(约40亩)多层图纸,运达公司盖三层后因资金问题,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河南省爱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军公司)。2011年4月9日,爱军公司与沙岗村委签订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在上述四至范围基础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1年6月20日,被告人黄国栋以爱军公司法人代表身份与河南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达公司)在郑州市管城区航海路中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富田太阳城小区楼下一茶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其公司承建的商丘市虞城县站集镇沙岗金博新农村金博新区两栋多层、五栋小高层发包给坤达公司建设,并向坤达公司提供住宅楼施工图一份,承诺保证坤达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一个月内进场施工。同年6月28日,坤达公司打入黄国栋个人账户100万元用于支付保证金。次日,其中90万元取现,余款转给闫某用于还款。同年7月20日,坤达公司向上述公司发出全面履约函告,进场后发现不具备施工条件,后坤达公司经查询发现上述住宅楼施工图系冒充深圳东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工程师王某某设计的图纸,故向黄国栋催要该保证金。同年8月19日,黄国栋承诺于9月19日前一次性全额还款。但直至同年10月9日,黄国栋没有还款。坤达公司遂于同年10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介入后,在站集镇书记的协调下,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19日,分三次共归还坤达公司25万元。后经坤达公司多次催促,黄国栋仍未退还剩余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