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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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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胜涛、杨文庆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胜涛,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河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2014年1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41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胜涛,男,1989年11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河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2014年1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宁国涛,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文庆,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2月2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综合保税区派出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2014年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赵伊国,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金阳,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胜涛、杨文庆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永浩、代理检察员白锐洁、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胜涛及其辩护人宁国涛、被告人杨文庆及其辩护人赵伊国、赵金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郭胜涛与被告人杨文庆经预谋,利用杨文庆担任F07-2F不良品物料仓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领到物料iPhone5手机显示屏(以下简称CG)不按程序送往报废仓库,而偷运出厂区的方式侵占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CG共300块,后由被告人郭胜涛予以销赃,获利10000元,杨文庆分得赃款5000元。后2013年4月9日、4月13日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共侵占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财物CG共600块,均由被告人郭胜涛予以销赃,获利20000元,杨文庆分得赃款10000元。

根据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提供的2013年4月2日海关报关单显示,每块CG价值38美元,结合同日美元汇率计算,每块CG价值237.84元人民币。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财物损失价值214057元人民币。

2014年1月23日,民警在河南省汝州市将郭胜涛抓获;2013年12月27日,民警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杨文庆抓获。经讯问,二人对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郭胜涛、杨文庆的供述;证人侯某海、刘某、刘某荣、宋某书、李某霞、陈某朵、林某盼、黄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报案材料;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郭胜涛、杨文庆劳动合同书、员工信息表;工作职责;物料进出盘点证明;物品放行单;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价值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美元汇率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胜涛、杨文庆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文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胜涛辩解称其没有和杨文庆预谋过,对起诉书指控的偷运出厂CG的数量及价值也有异议,认为物品放行单是杨文庆开的,与其没有关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郭胜涛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及价值均不准确,不应认定其侵占了被害单位900块CG,同时也不应认定CG单价为38美元;郭胜涛的母亲有病,孩子还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诊断证明复印件、出院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人杨文庆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文庆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及价值均不准确,不应认定侵占的CG单价为38美元;杨文庆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河南省新安县磁涧镇杨家洼村民委员会证明、发还清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被告人郭胜涛与被告人杨文庆经预谋,利用杨文庆担任F07-2F不良品物料仓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采取领到物料CG不按程序送往报废仓库,而偷运出厂区的方式,侵占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CG共300块,后由被告人郭胜涛予以销赃,获利人民币10000元,杨文庆分得赃款人民币5000元。后2013年4月9日、4月13日二人又以同样的手段共侵占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CG共600块,均由被告人郭胜涛予以销赃,获利人民币20000元,杨文庆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提供的2013年4月2日海关报关单显示,每块CG价值38美元,结合同日美元汇率计算,每块CG价值人民币237.84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共造成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14057元。

2014年1月23日,公安民警在河南省汝州市将郭胜涛抓获;2013年12月27日,公安民警在江苏省昆山市将杨文庆抓获。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文庆的亲属于2014年7月19日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郭胜涛的供述,证明了其是富士康厂区F07-2F不良品物料仓的副班长,2013年春节前,其找到杨文庆商量一起把料仓的CG弄出去一些卖钱。杨文庆问CG弄出去卖给谁,其说卖给深圳华强北的一个老板,而实际上是在厂区门口看到收屏小广告,对方说只要有屏就可以收,价钱再商量。杨文庆同意后分别于2013年4月3日、4月9日、4月13日,在上班时间抱着CG外出,每次300块,共将900块CG带出车间,杨文庆带出厂区的这900块CG都是良品,一共用了三张物品放行单,其都在放行单上签名。其收到这900块CG就去销赃,而后再拿着钱等到下班时分给杨文庆。这900块CG一共卖了30000元,一共给杨文庆分了15000元赃款的相关情况;

2、被告人杨文庆的供述,证明了其是郑州富士康厂区F07-2F不良品物料仓的一名仓库管理员,其工作职责是收料、发料、转料。2013年春节前郭胜涛说,想让其帮忙把料仓的CG弄出去一些。郭胜涛还说现在工资这么低,弄一些配件出去卖,至少可以抵两个月工资。2013年4月3日、4月9日、4月13日在上班时间,其抱着CG在厂区门口交给郭胜涛,没有送到L13-3F的物料报废仓。事后郭胜涛一共给其15000元钱,都是现金。其问过郭胜涛这些CG弄出去后都卖给谁了,他没说。2013年4月23日晚上料仓盘点的时候,郭胜涛说出问题了,让其赶紧走,后来其就到昆山打工的情况;

3、证人侯某海的证言,证明了2013年4月初,杨文庆在上班的时候曾让其帮忙调一批CG,其私下用良品调成不良品交给杨文庆的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