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31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蓓,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犯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蓓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陈蓓谎称其认识中牟县的领导,能以便宜的价格买到中牟县雁鸣湖壹号别墅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并以疏通关系为由让刘某拿30万元钱。同年11月1日,刘某和其朋友杨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将20万元现金交给陈蓓;同年11月1O日,刘某又通过其弟刘某伦在郑州市紫荆山路烟厂家属院门口将1O万元现金交给陈蓓。陈蓓自供将骗得的赃款8万元还其债务,5万元借给战友,10万元购买福特嘉年华ST轿车一辆,余款用于日常花销。后刘某多次催促陈蓓购买别墅情况,陈称其无能力用优惠价格购买别墅,并写下30万的欠条。现陈蓓购买的福特嘉年华ST轿车及11.5万元赃款已归还刘某,并取得谅解。 2014年1月12日4时许,民警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岛咖啡店将陈蓓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蓓供述、被害人刘某陈述、证人杨某某、刘某伦、帅某某证言、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告人和被害人短信聊天记录、欠条及保证书、中国工商银行自助终端凭条查询账户明细单、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委托书、领条及谅解书、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蓓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蓓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陈蓓谎称其认识中牟县的领导,能以便宜的价格买到中牟县雁鸣湖壹号别墅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并以疏通关系为由让刘某拿30万元钱。同年11月1日,刘某和其朋友杨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与未来路交叉口将20万元现金交给陈蓓;同年11月1O日,刘某又通过其弟刘某伦在郑州市紫荆山路烟厂家属院门口将1O万元现金交给陈蓓。陈蓓自供将骗得的赃款8万元还其债务,5万元借给战友,10万元购买福特嘉年华ST轿车一辆,余款用于日常花销。后刘某多次催促陈蓓购买别墅情况,陈称其无能力用优惠价格购买别墅,并写下30万的欠条。现陈蓓购买的福特嘉年华ST轿车及11.5万元赃款已归还刘某,并取得谅解。 2014年1月12日4时许,民警在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上岛咖啡店将陈蓓抓获,其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陈蓓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起刑日期为2012年12月17日,先行羁押折抵管制刑期14日,至2014年12月3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蓓的供述,证明其于2013年6、7月份时,认识刘某,后与刘某闲聊的时候,听刘某说要买雁鸣湖壹号的别墅,其就对刘某说认识那的开发商,可以给她便宜的价格,因为已经认识有半年多了,刘某对其比较信任,其跟刘某说,办事需要好处费,需要给30万元,刘某算了算,比较划算,就同意了,于2013年11月1日先给了20万元,到2013年11月10日,通过刘某的弟弟又给了10万元,因为他就不认识卖房的人,也就没有给跑买房子的事。拿到钱后,先还家里了8万元的帐,还有5万元借给了战友刘某,还在北环天道福特定了一辆福特嘉年华ST,当时用的刘某的名字分期付款买的,首付和相关的手续费总共9万余元,剩余的钱日常花销了。刘某一直催,其就以各种理由推脱,到了12月的时候,就向刘某承认了骗钱的事,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但还了一部分钱后,刘某报警将其抓获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明陈蓓以能买到雁鸣湖壹号打折的房子为由骗其30万元,陈蓓还了1.5万元就回老家凑钱,并将其所购买的福特嘉年华ST车留下,后就一直不接电话,也联系不上,就报警了的事实; 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刘某是朋友关系,刘某给其打电话称托人买房子要给人好处费,其跟刘某一起于2013年11月1日在郑州市郑汴路未来路口给一男子20万元现金,后听刘某说该男子叫陈蓓; 4、证人刘某伦的证言,证明刘某是其姐姐。2013年11月10日刘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拿10万元在小区门口给一开刘某车过来的男子的事实; 5、证人帅某某的证言,证明陈蓓是其儿子,2014年3月12日退回刘某10万元赃款的事实; 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被告人无自首、立功情节; 7、报案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情况; 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及证人辨认被告人的情况; 9、欠条及保证书,证明被告人陈蓓向刘某出具的欠条及保证书的内容; 10、被告人和被害人短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短信聊天内容; 11、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已退还被害人刘某10万元; 12、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刘某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蓓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6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 14、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86年3月26日。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