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月2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张进,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儿子前天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徐庄公馆1号楼1单元3楼某房间的一无名网吧上网并彻夜未归而心存不满,遂与其丈夫罗某一起到上述网吧。赵某某手持砖头、电钻将网吧内的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电脑桌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27寸AOC显示器20台,价值人民币6200元、组装电脑主机受损部分16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新旺电锤手柄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电脑桌(单人)玻璃2m2,价值人民币200元、电脑桌(双人)玻璃1.65m2,价值人民币165元,被毁坏物品共计9295元。

同年11月14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芦邢庄新村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后,赵某某始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开设黑网吧,无视未成年人彻夜不归,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2、被告人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且愿意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其儿子前天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安徐庄公馆1号楼1单元3楼某房间被害人张某开办的一无名网吧上网并彻夜未归而心存不满,遂与其丈夫罗某一起到上述网吧。赵某某手持砖头、电钻将网吧内的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电脑桌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27寸AOC显示器20台,价值人民币6200元、组装电脑主机受损部分16台,价值人民币2700元、新旺电锤手柄一个,价值人民币30元、电脑桌(单人)玻璃2m2,价值人民币200元、电脑桌(双人)玻璃1.65m2,价值人民币165元,被毁坏物品共计9295元。

案发当日13时49分,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

同年11月14日,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芦邢庄新村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后,赵某某始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2014年3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张某出具收条及谅解书,表示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赵某某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对作案现场及作案工具等进行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照片、辨认作案工具照片在卷佐证。

2、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11月2日下午,其在郑州市管城区安徐庄公馆1号楼1单元某号开办的无证网吧被砸,后张某报警的事实。

3、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11月2日,其因儿子罗某某(14岁)彻夜在无名网吧上网不归,与赵某某一起到该网吧,由罗杰将网吧门堵上,赵某某持砖头、电钻将网吧内的电脑等物品砸坏的事实。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3年11月2日中午,其在郑州市管城区安徐庄公馆1号楼1单元某号无名网吧内值班,一男子将网吧门堵上后,一名30多岁的女子持砖头等物品将网吧内电脑等物品砸坏的事实。

5、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价格认证中心管价认鉴(2013)245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提供的被损坏电脑及电脑桌的进货单、出库单,证实了经鉴定,被砸坏的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电脑桌、电锤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295元。

6、被告人语音通话清单复印件、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传唤到案。

7、收条、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10000元,张某对赵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8、作案现场及被毁坏电脑照片、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前科情况、年龄证明、大河报对本案相关报道复印件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赵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赵某某对其将无名网吧内物品砸坏的事实予以认可,故赵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行为导致的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又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谷玉仁

人民陪审员  陈晓燕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