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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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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青峰等二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青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管刑初字第8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青峰,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胡建民,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航检刑诉(20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胡×建(另案处理)预谋后,组织本村20余名村民到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胡岗村南头的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实施围堵,阻扰河南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新郑机场二期工程施工,致使施工方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时间长达16天。经查,因胡岗村村民阻工闹事,造成施工方直接损失达2012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的供述;证人何××、朱××、曹××、侯××、文××、王××、胡×甫、胡×伟、胡×军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放线附属物青苗费分配方案一份、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放线附属物青苗费银行账号发放表一份、代收代发成功清单一份;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放线征地分配方案一份、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放线款一份、代收代发成功清单一份;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征地补三年青苗费一份、代收代发成功清单一份;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三次放线和保税南路增补发放款、代收代发成功清单一份;项目资料一份;土方施工合同一份;机械租赁合同四份;施工日记十六份;阻工经济损失情况说明一份;授权委托书;机动车基本信息;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被布控人信息表;工作证明;年龄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胡青峰、胡建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青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提交了其亲属与被害单位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被害单位出具的谅解书、收条各一份。

被告人胡建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及胡×建(另案处理)预谋后,自2013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间,组织本村20余名村民到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胡岗村南头的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施工工地现场实施围堵,阻扰被害单位宏宇公司新郑机场二期工程施工,致使被害单位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时间长达16天,造成被害单位直接经济损失20.12万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0日,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亲属及胡×建亲属与被害单位宏宇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宏宇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宏宇公司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对二被告人及胡×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胡青峰的供述,证明为了让承建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的施工单位多给付一部分赔偿款,其和胡建民、胡×建进行了预谋,后经与施工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3年8月28日,其和胡建民、胡×建以给好处费和供应午饭为由组织了本村20余名老年村民到航空港区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施工工地进行围堵,一直围堵到同年9月12日的相关情况。被告人胡建民的供述与被告人胡青峰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并可相互印证。被告人指使村民阻工的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均附卷佐证;

2、证人何××系宏宇公司机场二期工程项目指挥部总负责人,其证言证明了2013年8月28日上午8时起,胡×建、胡建民、胡青峰等人组织20余位老年人在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胡岗村南头的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施工工地现场进行围堵,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公司无奈于2013年9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相关情况。证人曹××、侯××、文××、王××的证言与证人何××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并可相互印证;

3、证人朱××系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副书记,其证言证明了因胡×建、胡建民、胡青峰组织20余人围堵航空港区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的施工工地,阻止工地正常施工,其便前往协调处理,但未能协调成功的相关情况;

4、证人胡×伟、胡×甫的证言,证明了二人受胡建民等人的指使于2013年8月28日至9月12日期间多次到航空港区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工地围堵施工的情况;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胡×伟、胡×甫因参与阻工,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相关情况;

5、证人胡×军的证言,证明了被害单位宏宇公司因航空港区胡岗村村民阻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情况。土方施工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施工日记、工资表、阻工经济损失情况说明在卷佐证了因阻工造成经济损失的范围及具体计算数额;

6、航空港区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放线附属物青苗费及征地分配方案、银行账号发放表、代收代发成功清单;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四次征地补三年青苗费、银行账号发放表、代收代发成功清单;胡岗村一组机场二期三次放线和保税南路增补发放款、银行账号发放表、代收代发成功清单,证实了航空港区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占地的相关补偿款项均已向被占地村民发放;

7、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相关情况;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何××、王××、侯××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成功辨认出被告人胡青峰、胡建民就是组织航空港区胡岗村村民阻扰新郑国际机场二期工程施工的人;

9、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工作说明,证实了犯罪嫌疑人胡×建未能抓捕到案,证人胡国增未传唤到案的情况;

10、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了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等个人基本情况;

11、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具的证明及查询违法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登记表,证实了二被告人均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相关情况;

12、报案材料;受案经过;被布控人信息表;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网项目资料截屏;授权委托书;机动车基本信息与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该案的事实;

13、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实了被告人亲属与被害单位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以上证据经质证,均能相互印证,具备刑事证据有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本质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