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符三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三纲(别名符楠),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三纲(别名符楠),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三纲犯诈骗、盗窃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三纲及其辩护人何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诈骗罪

(一)2010年底,被告人符三纲通过百合网与被害人袁某认识后,谎称自己在上街区委上班,并开始以“符楠’’的名义与袁某交往,在取得袁的信任后,共骗取袁某现金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其中符三纲于当年12月下旬谎称其母亲生病,袁某遂给符提供的银行卡账号打入600元。同年12月下旬,袁某将其账号为604910202200322721的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符三纲,符三纲于同年12月31日至2011年7月,从该银行卡中共取走39010元。期间,袁某将其卡号尾号为1391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符三纲,符三纲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共计6070.4元,均为袁某还款。2011年7月4日至13日,符三纲以向领导送礼为由,通过袁某从商城路邮局共骗取5箱普装五粮液,4箱五粮液1618,4箱邮局专供五粮液,1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袁某于同年7月13日写下欠71976元的欠条,后符三纲自供将上述酒卖给他人。经郑州市邮政邮购局出具发票,每箱普装五粮液及邮局专供五粮液进价均为3414元,每箱五粮液1618进价为3594元,每箱海之蓝进价为600元。现赃款及赃物均未追回。

(二)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符三纲通过QQ与被害人郑某某认识后,谎称其在郑州市市委上班,并开始以“符楠”的名义与郑某某交往,在取得郑的信任后,郑某某将其四张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符三纲。符三纲于同年7月底至8月初,通过取现或刷卡消费等方式,除小部分用于郑某某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分别骗取郑某某尾号为821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5300元,尾号为1046的交通银行信用卡3700元,尾号为291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11431元。现赃款未追回。

二、盗窃罪

2013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符三纲以买车缺钱需要向其住在巩义市华树世家的朋友借钱为由,同被害人崔松云一起到华树世家,随后符三纲以手机没电无法打电话为由,将崔松云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借走,随即从华树世家东门进入后离开,并于同日中午到巩义市新兴路百货大楼将该手机卖给他人。赃物经估价价值4500元,现未追回。同年5月24日,符三纲到巩义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该起犯罪事实,同年6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民警在百盛购物中心巡逻行至停车场入口时,发现符三纲与被害人袁某被骗案中涉案男子外貌相似,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第一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符三纲的供述,被害人袁某、郑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指认被害人给其的四张信用卡的照片,被害人指认被告人送其的项链及手机照片,被害人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害人手写欠条及郑州邮政物流商品出库单,中国邮政邮购局购买酒的发票复印件,郑州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等证据,针对上述第二起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符三纲的供述,被害人崔松云的陈述,证人张帅强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巩价鉴字(2013)054号,到案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巩义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证明,年龄证明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符三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符三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符三纲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中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符三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三纲辩称,其没有拿过袁某的两张银行卡,其和袁某是恋人关系,其不构成诈骗罪。对其他事实没有异议。袁某总共给过其两万元,是用于二人去四川旅游。对起诉书指控的关于郑某某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对起诉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诈骗。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对指控的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诈骗。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底,被告人符三纲通过百合网与被害人袁某认识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谎称自己在上街区委上班,开始以“符楠’’的名义与袁某交往,在取得袁的信任后,共骗取袁某2万余元。

2011年7月4日至13日,符三纲以向领导送礼为由,通过袁某从商城路邮局共骗取5箱普装五粮液,4箱五粮液1618,4箱邮局专供五粮液,1箱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袁某于同年7月13日写下欠71976元的欠条,后符三纲自供将上述酒卖给他人。经郑州市邮政邮购局出具发票,每箱普装五粮液及邮局专供五粮液进价均为3414元,每箱五粮液1618进价为3594元,每箱海之蓝进价为600元。现赃款及赃物均未追回。

二、2013年7月中旬,被告人符三纲通过QQ与被害人郑某某认识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谎称其在郑州市市委上班,并开始以“符楠”的名义与郑某某交往,在取得郑的信任后,郑某某将其四张信用卡及密码交给符三纲。符三纲于同年7月底至8月初,通过取现或刷卡消费等方式,除小部分用于郑某某购买化妆品等物品,分别骗取郑某某尾号为8219的光大银行信用卡5300元,尾号为1046的交通银行信用卡3700元,尾号为291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11431元。现赃款未追回。

三、2013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符三纲以买车缺钱需要向其住在巩义市华树世家的朋友借钱为由,同被害人崔松云一起到华树世家,随后符三纲以手机没电无法打电话为由,将崔松云的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借走,随即从华树世家东门进入后离开,并于同日中午到巩义市新兴路百货大楼将该手机卖给他人。赃物经估价价值4500元,现未追回。同年5月24日,符三纲到巩义市公安局道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该起犯罪事实,同年6月8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民警在百盛购物中心巡逻行至停车场入口时,发现符三纲与被害人袁某被骗案中涉案男子外貌相似,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符三纲的供述,证明其以与被害人交往为名,分别骗取二被害人钱物的事实以及其以借用为名将崔松云的手机骗走后变卖的事实。

2、被害人袁某、郑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以与其交往为名,分别骗取二被告人财物的事实。

3、被害人崔松云的陈述,证明2013年4月6日上午,符三纲以借用为名将崔松云的手机拿走,后崔松云与符三纲失去联系并报案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王某的证言,袁某出具的欠条,郑州邮政物流商品出库单,中国邮政邮购局购买酒的发票复印件,证明符三纲通过袁某从商城路邮局骗取的酒的数量及价值以及袁某以自己的名义向邮局出具的欠条的事实。

5、证人张帅强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初,一男子向其出售手机的经过。

6、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