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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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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洪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某阳),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汉族。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又名蒋某阳),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汉族。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7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同年9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郑州公司,住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1单元25层)签订劳动合同,任营销部策划专员。因恒大金碧天下项目需要租赁车辆看房,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住所在郑州市二七区橄榄城都市广场B座14层1401房)以郑州豫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安公司)名义竞标成功。2O13年8月份,迅驰公司以豫安公司名义与恒大郑州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恒大金碧天下项目车辆租赁合同》。当月,蒋某某通知迅驰公司再次竞标,并索要300O0元的好处费。后迅驰公司给蒋某某10000元现金和两条芙蓉王香烟,于2013年8月16日向蒋某某账户转账20000元。后迅驰公司竞标失败,蒋某某拒绝退款。

2014年7月7日。蒋某某在新乡平原新区恒大金碧天下项目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25日,蒋某某亲属向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退赃30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人陈某、张某、冯某某、程某某证言、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报案书、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证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合同管理部合同审核意见表、呈批报告、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看房车运行方案及看房车合作单位议价会议纪要、郑州豫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人才招聘表、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签工资表、郑州恒大金碧天下项目车辆租赁合同、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冯某某与蒋某某的短信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查询、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蒋某某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郑州公司,住所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1单元25层)签订劳动合同,任营销部策划专员。因恒大金碧天下项目需要租赁车辆看房,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驰公司,住所在郑州市二七区橄榄城都市广场B座14层1401房)以郑州豫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安公司)名义竞标成功。2O13年8月份,迅驰公司以豫安公司名义与恒大郑州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乡御景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郑州恒大金碧天下项目车辆租赁合同》。当月,蒋某某通知迅驰公司再次竞标,并索要300O0元的好处费。后迅驰公司给蒋某某10000元现金和两条芙蓉王香烟,于2013年8月16日向蒋某某账户转账20000元。后迅驰公司竞标失败,蒋某某拒绝退款。

2014年7月7日。蒋某某在新乡平原新区恒大金碧天下项目部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年8月25日,蒋某某亲属向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退赃30000元。

另查明,1998年11月23日河南省关于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中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数中10万元为数额巨大;2013年9月河南省关于适用新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中关于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5月到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年初,人公司策划专员的时候,接触到了冯某某和张某母女,在帮助他们公司竞标成功后收取她们3万元的事实;

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监察室监察员。河南迅驰公司于2014年5月16日来反映公司工作人员蒋某某向其公司索要3万元好处费的事实;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公司在恒大地产集团竞标时,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要想竞标需要给他3万元疏通关系,于是先给了1万元现金,后来又通过转账给了2万元现金的事实;

4、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月公司在恒大地产集团竞标时,蒋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要想竞标需要给他3万元疏通关系,于是先让张静给了1万元现金,后来又通过转账给了2万元现金的事实;

5、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报案书,证明该公司的报案情况;

6、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7月7日17时许,民警在新乡平原新区恒大金碧天下项目部将被告人蒋某某传唤到案;

7、年龄证明,证明被告人出生于1984年10月3日;

8、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扣押决定书,证明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已将蒋某某退还的3万元予以扣押;

9、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及证明、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合同审批表、合同管理部合同审核意见表、呈批报告、恒大金碧天下项目看房车运行方案及看房车合作单位议价会议纪要、郑州豫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人才招聘表、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恒大地产集团郑州有限公司签工资表、郑州恒大金碧天下项目车辆租赁合同、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冯某某与蒋某某的短信记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查询、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了案件事实。

以上证据,经开庭出示、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