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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苏建国、魏振喜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66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7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逮捕,同年8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私自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李庄村第七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位于南曹乡圃生路南、小李庄坟地东的小湖村耕地26.87亩(其中被规划为建筑物占地9.63亩、硬化占地17.24亩)。2013年5月1日,魏某某将该块土地转租给“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苏某某用于建设物流园。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某、魏某某非法占用的26.87亩耕地已全部被破坏。

2014年4月17日,苏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同年6月2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专案组电话通知魏某某到专案组说明情况,魏某某于当日赶到专案组交代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同年7月2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专案组再次电话通知魏某某到专案组说明情况,魏俊喜于当日赶到专案组交代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并被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的供述;证人方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胡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凭条;被告人苏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照片及笔录;土地租赁合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文件;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文件及会审纪要;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现场勘测照片;集体土地违法案件宗地图、管城回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占用耕地情况表、基本情况;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用地报批情况说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建设项目产生环境影响的说明;管城回族区违法占地耕地破坏情况现场登记表;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情况说明;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关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建物流耕地破坏初步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均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魏某某私自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李庄村第七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位于南曹乡圃生路南、小李庄坟地东的小湖村耕地26.87亩(其中被规划为建筑物占地9.63亩、硬化占地17.24亩)。2013年5月1日,魏某某将该块土地转租给“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苏某某用于建设物流园。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苏某某、魏某某非法占用的26.87亩耕地已全部被破坏。

2014年4月17日,苏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投案;同年6月20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专案组电话通知魏某某到专案组说明情况,魏某某于当日赶到专案组交代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同年7月2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土地专案组再次电话通知魏某某到专案组说明情况,魏俊喜于当日赶到专案组交代了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并被抓获。

另查明,截至2014年10月28日,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占用土地上所建建筑已全部拆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的供述,证明魏某某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批准承租小湖村村民耕地并将承租土地转租给苏某某用于建设物流园以及被占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事实,与证人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

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将各家的2亩耕地出租给魏某某并收取租金以及出租土地上建盖了物流园等事实;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苏某某因承租土地安排其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租金34万元的事实;

4、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关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建物流耕地破坏初步鉴定意见,经鉴定苏某某、魏某某非法占用的26.87亩耕地已全部被破坏;

5、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情况说明,证明二被告人自动投案的情况;

6、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村民委员会及南曹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在被占用土地上所建建筑已全部拆除;

7、证人高某某的证言、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凭条;被告人苏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照片及笔录;土地租赁合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文件;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文件及会审纪要;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现场勘测照片;集体土地违法案件宗地图、管城回族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占用耕地情况表、基本情况;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用地报批情况说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建设项目产生环境影响的说明;管城回族区违法占地耕地破坏情况现场登记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河南天天金程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