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管刑初字第24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凤敏(别名小慧),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5年4月27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19日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葛凤敏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开设一无名棋牌室,同时提供赌博服务。同年12月25日22时许,胡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在葛凤敏、胡某某二人开设的棋牌室内赌博。同年12月26日2时许,因棋牌室停电,上述人员到南三环汽贸园温泉洗浴412房间继续赌博,葛凤敏、胡某某当晚从每笔赌资中抽取10%放入“水箱”内,共抽水获利5380元,二人约定将“水箱”内赌资平分。同日3时许,民警在汽贸园温泉洗浴412房间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扣押现金9460元,麻将牌40张,并将葛凤敏、胡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葛凤敏、胡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供述;证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证言;到案经过;指认犯罪地点照片;指认作案工具、赌资照片;参与赌博人员指认赌资、赌博地点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查询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凤敏、胡自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凤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上旬,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姚庄村开设一无名棋牌室,同时提供赌博服务。同年12月25日22时许,胡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上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在葛凤敏、胡某某二人开设的棋牌室内赌博。同年12月26日2时许,因棋牌室停电,上述人员到南三环汽贸园温泉洗浴412房间继续赌博,葛凤敏、胡某某当晚从每笔赌资中抽取10%放入“水箱”内,共抽水获利5380元,二人约定将“水箱”内赌资平分。同日3时许,民警在汽贸园温泉洗浴412房间将该赌博场所查获,当场扣押现金9460元,麻将牌40张,并将葛凤敏、胡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葛凤敏、胡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本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12月25日,胡某某与张某某、“老刘”、“胖子”在姚庄村其和葛凤敏经营的一无名棋牌室里进行“推饼”式赌博,次日2时许,因棋牌室停电,上述人员又转至南三环汽贸园温泉洗浴412房间继续赌博,胡某某和葛凤敏当晚共抽取10%的赌资,即5380元作为获利等事实,与证人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一致; 2、到案经过;指认犯罪地点照片;指认作案工具、赌资照片;参与赌博人员指认赌资、赌博地点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查询违法犯罪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一致,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凤敏、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二被告人的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葛凤敏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凤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5日已折抵,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5日已折抵,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