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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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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强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慧霞、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自家的豫P6L24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沿3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扶沟县北环路杨庄路段时,撞到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公路东侧的一台粮食输送机上,造成被告人吴某某受伤和粮食输送机部件损坏。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2.480mg/100ml。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赔付被害人损失。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被告人当庭提交证据郑州市心血管病医院的诊断证明一份,证明因本次事故受伤正在治疗期间。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豫P6L242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回家,沿311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扶沟县北环路杨庄路段时,撞到被害人杨某某放置在公路东侧的一台粮食输送机上,造成被告人吴某某受伤和粮食输送机部件损坏。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2.480mg/100ml。经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吴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1600元,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5年6月20日晚上8时左右,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放在路东的粮食输送机被一辆摩托车撞住了。3、证人程某某证言,案发当天晚上8时左右,听到路上“咣当”一声,出来看到一辆三摩托车翻在路东侧,一个中年男子受伤躺在摩托车南边,摩托车撞到粮食输送机上了;4、证人高某某证言,吴某某当天骑着三轮摩托车收豆子,摩托车有牌照,后吴某某在郑州第二附属医院治疗;5、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吴某某的准驾车型为D,其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车牌豫P6L242;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单,证明吴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2.480mg/100ml;协议书及调查笔录,证明案发后吴某某赔偿杨某某卷杨机1600元,取得了杨某某的谅解;6、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8、协议书,证明吴某某赔偿杨某某损失1600元;9、郑州市心血管病医院、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吴某某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硬膜外血肿,脑外伤后综合证。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480mg/100ml,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属依法从重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艳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侯庆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