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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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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新,男,汉族,初中毕业,1981年10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11005523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新阮店乡管寨村赵庄33号,现住址河南省正阳县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正刑初字第00225号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建新,男,汉族,初中毕业,1981年10月0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811005523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新阮店乡管寨村赵庄33号,现住址河南省正阳县真阳镇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南侧居民楼东户。因犯强奸罪、抢夺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2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5年2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3月2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5)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润林、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建新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南侧居民楼东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常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留根”(音,身份不明)四人分别吸毒四次。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建新的供述、证人常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建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建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月份至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建新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南侧居民楼东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常某某、杨某某以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

2、2014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赵建新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南侧居民楼东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绰号老豁)、杨某某以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

3、2014年10月份至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赵建新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南侧居民楼东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杨某某、常某某以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

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建新在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南侧居民楼东户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留根”(音,身份不明)、杨某某、常某某以烫吸的方法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正阳县公安局新阮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赵建新,男,1981年10月05日出生,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正阳县公安局新阮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正阳县公安局正公(禁)行罚决字(2015)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正阳县公安局正公(禁)社戒决字(2015)0043号社区戒毒决定书、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07)正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赵建新因吸毒于2015年2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2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强奸罪、抢夺罪于2007年3月20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

3、通话记录,证实赵建新使用15649587666的手机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联系的情况。

4、正阳县公安局正公(禁)行罚决字(2014)1053号、(2015)0284号、(2015)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杨某某、吴某某、常某某进行治安处罚的情况。

5、正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赵建新、杨某某、吴某某、常某某进行现场检测的结果均为阳性的情况。

6、正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侦破赵建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的经过。

7、证人常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和赵建新是在2014年6月份前后认识的。

2014年7月份月初前后的一天晚上,赵建新给我打电话(当时我使用的电话号码是18039602599)让我到他家里玩,我就自己开着车到了赵建新家。到了赵建新之后我见赵建新和一个叫“立业”的男的在家。我们玩了一会,赵建新让“立业”把壶拿出来,我也没在意“立业”从哪拿出来吸毒用的矿泉水做的壶和冰毒(冰毒当时在锡箔纸上撒着)。赵建新开始用那些工具吸食冰毒,赵建新自己用打火机烤着冰毒开始吸食,接着立业和我也分别开始吸食冰毒。吸完之后我就离开了,我走的时候赵建新和立业还在赵建新家中。

2014年10月底或11月初的一天晚上,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赵建新给我打的电话,我开车到了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东侧赵建新家中,到了之后我见赵建新在一间卧室里玩电脑,我也没记住老豁(吴某某)和杨某某是啥时间到的。赵建新不清楚从哪拿出来的吸毒用的工具和毒品冰毒,我和赵建新、老豁、杨某某轮流用打火机烤着冰毒吸食,吸了之后他就离开了。

2014年12月份的一天,我在正阳县城大街上玩的时候碰见了杨某某和留根,我们三个人一起在街上吃的饭,赵建新给杨某某打电话让去赵建新家玩,这次吃饭是我结的帐。我和杨某某、留根一起去的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赵建新家。到了之后我看见吸毒的工具和毒品冰毒在卧室桌子上放着。接着我和留根、杨某某、赵建新轮流用打火机烤着吸食的冰毒。吸了之后他就离开了。

8、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有个绰号叫“老豁”。我认识赵建新,赵建新在步行街中段大新商场楼上二楼最东侧1单元201住。

2014年10月7日上午8时许,我因犯故意伤害罪刚刑满释放。放出来后我给赵建新打电话(赵建新的电话号码是15649587666)联系让赵建新来接我。赵建新说让司机一个叫立业的来驻马店接我。那个叫立业的男的把我接到正阳县城后,我和立业、赵建新在正阳县西关建设路上一个饭店喝酒吃饭。吃晚饭后我和立业、赵建新一起到了正阳县步行街大新商场二楼赵建新家。我记不住是赵建新拿出的吸毒的工具盒毒品还是本来就在大厅茶几上放着的工具和毒品,我和赵建新、立业轮流用打火机烤着冰毒吸食的。吸了之后我就在赵建新家玩。

2014年10月份或11月份的一天夜里,我记不住和赵建新谁联系谁了,我去到了正阳县步行街中段大新商场楼上赵建新家。到了之后我也不清楚常某某和立业啥时候来的。我和赵建新、常某某、立业在赵建新家吃的饭。吃完之后我记得好像是把吸食的工具换了吸管,我也记不住谁拿的冰毒,我和赵建新、常某某、立业轮流用打火机烤着冰毒吸食的。吸了之后我就在赵建新家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