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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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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6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26日到沈丘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7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明运,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超、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明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沈丘县北郊乡豆竹园村村民窦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窦某某的妻子吴某某联系其外甥王某某(另案处理),让王某某找些人到窦某某经营的宏达网厂。随后王某某联系孙耿杰、刘飞越(二人另案处理)等一二十个年轻人聚集于宏达网厂门口,王某某、刘某某从宏达网厂北王某甲门市部内买了16根铁掀把分发下去,到永基新城徐某某经营的金当行茶庄,对该茶庄及店外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进行打砸(经物价评估物品损毁价值4361元),后返回至宏达网厂门口。得知情况的徐某某于当晚11时54分时,携带枪支并纠集魏某某、闫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由崔某某驾驶徐某某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来到宏达网厂门口处,径直向王某某等人撞去,徐某某下车后鸣枪,魏某某也携带一把枪支冲下车,当场击发未打响,崔某某、闫某某手持砍刀、关公刀冲下车与王某某一方进行殴斗。殴斗中王某某等一伙人往北逃窜,徐某某等五人持砍刀等工具追打,其中王某某被崔某某砍伤(伤情鉴定为轻伤),另有一名醒民高中的学生刘某某被打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殴斗过程中,魏某某、闫某某等人将门口停的一辆五菱车砸坏(物价评估损毁价值1123元),王某某的手机被损坏(物价评估损毁价值1614元)。当晚徐某某等人到其表弟王某乙(另案处理)家中,将一把枪及砍刀交给王某乙,随后几人各自逃离。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物证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崔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较好,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与沈丘县宏达网厂老板窦某某等人在沈丘县华丰大酒店地摊吃饭期间,徐某某与窦某某夫妇因争执窦某某夫妇是否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卖土的事而发生争吵,后窦某某的妻子吴某某联系其外甥王某某(另案处理),告知王某某徐某某可能到其厂里找事,让王某某找些人到厂里看门。王某某随后联系了孙耿杰、刘飞越(二人另案处理)等多人聚集于宏达网厂门口,之后王某某、刘飞越从宏达网厂北王志勇门市部内买了16根铁锨把分发下去,然后王某某领着这些人到沈丘县永基新城楼下,对徐某某经营的金当行茶庄及停在店外的五菱面包车(豫PHE718)进行打砸(经物价评估物品损毁价值4361元)。得知情况的徐某某与王某某联系,双方相约在宏达网厂门口见面互殴。当晚12时许,徐某某携带枪支并纠集被告人魏某某、闫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等人驾驶奔驰越野车赶到宏达网厂门口,径直向在该处等待的王某某及其纠集的人员撞去,王某某等人散开,徐某某下车后即鸣枪,魏某某也携带一把枪支下车,当场击发未打响,闫某某持一把关公刀下车与王某某一方进行殴斗,王某某等人往北逃跑,徐某某等五人持砍刀等工具在后面追打,王某某被被告人崔某某砍伤(经伤情鉴定为轻伤),刘某某被打伤(经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殴斗过程中,魏某某、闫某某等人将宏达网厂门口停放的一辆五菱车(豫PR6071)砸坏(经物价评估损毁价值1123元)。

当晚徐某某等人到其表弟被告人王某乙家中,将其中一把枪及斗殴时使用的砍刀交给王某乙,随后徐某某(携带一把枪支)等人逃离。被告人王某乙将徐某某等人放到其家中的枪支和砍刀进行藏匿,后用手磨机将其销毁,并乘坐车辆从沈丘入口上南洛高速(周口方向),将销毁的作案工具抛扔到沈丘至项城段的路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4年6月27日晚上8点左右,我在洗澡时,徐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沈丘县白集镇接他,我开车接着后,他让我拉他去县城温拿纯KTV唱歌,到包间后有十分钟左右,徐某某的手机没电了,让我到吧台充电后,回到包间门口,徐某某告诉我说“人家把咱的店砸了”(指县城永基新城的金当行茶庄),我和徐某某就去了店里。到店门口,见到魏某某在门口站着,门口的一辆五菱面包车被砸了,卷闸门、空调主机、店面招牌也被砸了。徐某某就打电话问是谁砸的。见到龙龙(不知具体名字)也来了,又见一个人也来了。后徐某某打电话让人把他的黑色奔驰车送过来,跟我们说,一会砸我们店的人该来了,你们准备一下。我在奔驰车后备箱里拿把刀,攀攀在店里拿把关公刀,其他人拿的什么记不清了。徐某某一直与砸店的人联系,一直在电话里骂,听徐某某说给对方准备个棺材之类的话,砸店的人一直没来,徐某某让我们上车去找砸店的人。我开车走到北郊十字路口南,徐某某说就在这。我见路西有一群人,手里拿着东西在蹲着,我猛打方向盘往右,车撞在不锈钢堆上,车停了。我从车反光镜看到王某某拿刀对着车砍,我拿着刀下车追王某某,这时听到“砰”的声音,王某某摔倒了,我用刀在他背上砍二刀,在他腿上砍几下,我走了。徐某某开车过来,我就上车,走一百多米,我们下车把那个小孩打一顿,我们就开车去徐某某的老表家,在车上徐某某问见到王某某没有,我说:我见到了,还砍了几刀。

我拿一把刀,魏某某拿一把关公刀,在徐某某老表家,见到徐某某拿一把枪。

对王某某及那小孩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对在打架时被砸的五菱面包车毁损的价值鉴定也没有异议。

(二)同案犯供述

1、徐某某供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