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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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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管刑初字第53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16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至今。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4)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38号院某号仓库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将仓库铁门左下角的铁皮掰开一个豁口进入仓库,将被害人张某放在仓库内门口的六台全新黑色海信牌LED55K610X3D型液晶电视机(每台进货价4590元,共计价值27540元)盗走。5月22日,许某某携赃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赃物均已发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书证、物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许某某当庭提交新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38号院某号仓库门口,趁四周无人之机,用手将仓库铁门左下角的铁皮掰开一个豁口进入仓库,将被害人张某放在仓库内门口的六台全新黑色海信牌LED55K610X3D型液晶电视机(每台进货价4590元,共计价值27540元)盗走。5月22日,许某某携赃物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现赃物均已发还。

另查明,2014年11月25日,被害人张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许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许某某的任何责任。

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为证:

1、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对上述指控事实均有供述,在开庭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对作案现场、赃物、盗窃时使用的电动车均予以指认,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赃物照片、辨认盗窃过程中使用的电动车照片在卷佐证。

2、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5月12日10时许,其发现自己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38号院仓库的铁门被撬开了,仓库内的6台全新的海信牌LED55K610X3D型液晶电视机被盗走,后张某报警。

3、到案经过,证实了2014年5月22日10时许,许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投案自首。

4、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将涉案的6台液晶电视机予以扣押,后又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5、被盗赃物购买发票,证实了被盗液晶电视机的进货价格。

6、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查询违法嫌疑人身份及前科情况、年龄证明、谅解书、新郑市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许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许某某系初犯,本案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被告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珂珂

人民陪审员  张 政

人民陪审员  徐百灵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丽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