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刑初字第28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晁勇,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濮阳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26日由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勇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使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22日、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晁勇伙同他人窜至滑县赵营乡,在万佳超市门前将赵营乡玉庄村张某某的红色帝隆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78元;3月10日下午,被告人晁勇伙同他人窜至滑县赵营乡,在赵营集南街“尚衣部落”门市前将赵营乡东单占村张某甲的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两轮摩托车价值3936元;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晁勇伙同他人窜至滑县赵营乡,在万佳超市门前将滑县大寨乡前草坡村李某某的红色力之星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456元。以上被告人晁勇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共计三起,价值108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晁勇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李某甲对晁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照片,作案用口罩、鸭舌帽照片,被盗车辆购买凭证,被盗车辆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被告人晁勇的户籍信息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晁勇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晁勇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人民币3478元、张某甲损失人民币3936元、李某某损失人民币34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刘国强 审判员 赵政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