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8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巍委,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5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本院决定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巍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巍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毛巍委酒后无证驾驶豫A5019M轿车沿新郑市烟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帝城南门处时,与同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豫A5019M轿车又与停驶在滨河帝城南侧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黄娇娇及摩托车乘车人李某甲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毛巍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24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4年11月3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第20140109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巍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毛巍委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黄娇娇、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醇检验结果及书证等证据。认为毛巍委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毛巍委有犯罪前科,系坦白,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毛巍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毛巍委酒后无证驾驶豫A5019M轿车沿新郑市烟厂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帝城南门口处时,与同向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停驶在滨河帝城南侧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某、乘车人黄娇娇及摩托车上的李某甲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毛巍委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24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2014年11月3日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40109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毛巍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黄娇娇、李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另查,事故发生后,李某甲被送往新郑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内踝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擦挫伤等。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毛巍委供述,2014年10月27日24时许,他在新华路歌巢KTV唱歌时喝了酒,后驾驶豫A5019M轿车和女朋友陈醒去西亚斯学院,当行至烟厂大街滨河帝城南门口处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路南侧停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导致电动车的骑车人、乘坐人及摩托车上的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因为心里害怕就把车停在烟厂大街北侧,下车跑到滨河帝城,后被伤者抓住让交警带走了。 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10月28日0时30分许,他骑着绿佳电动车带着朋友黄娇娇沿烟厂大街回滨河帝城,当行至滨河帝城南门口西侧准备左转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轿车撞倒了,接着又撞到路边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后轿车停在滨河帝城南门东侧,从车上下来一男一女向滨河帝城小区走去,他便和摩托车旁边的一个人追了过去,一直追到滨河帝城小区6号楼前追上那一男一女,这时交警也赶到跟前把肇事司机带走了。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10月27日24时许,他在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上坐着和李某丙、常某丙等人在滨河帝城南门口路南侧闲谈,被一辆沿烟厂大街由西向东的轿车撞倒,醒来时已经在医院里躺着。 4、证人李某丙证实,2014年10月27日24时许,李某甲坐在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上和他及常某丙等人在滨河帝城南门口路南侧闲谈,这时,他听到“咚”的一声,一辆沿烟厂大街由西向东的轿车撞到一辆同向行驶的电动车上,后又撞到李某甲坐的摩托车上,接着那辆轿车就停在滨河帝城南门东侧,从轿车上下来一男一女直接进了滨河帝城小区,他赶紧和骑电动车的男子追到滨河帝城6号楼跟前才拦住那个司机,肇事司机有很大酒味,让肇事司机回肇事现场,这时交警赶到跟前把司机带走了,他把李某甲送到了医院。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显示案发现场的情况。 6、机动车查询信息,显示豫A5019M别克轿车所有人为刘利峰。 7、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显示事故发生时毛巍委的血醇含量为179.24mg/100m1。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毛巍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黄娇娇、李某甲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9、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毛巍委的到案经过。 10、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毛巍委无违法犯罪记录。 11、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显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巍委与被害人刘某某、黄娇娇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并取得刘某某、黄娇娇的谅解。 12、本院(2010)新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毛巍委违法犯罪及刑罚执行情况。 13、户籍证明,显示被告人毛巍委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巍委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毛巍委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毛巍委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以从重处罚;4、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毛巍委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与其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