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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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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陈青申、涂先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洋,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32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洋,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春林,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青申,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薛峰,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先锋,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犯抢劫罪及被告人涂先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洋及其辩护人张春林,被告人陈青申及其辩护人薛峰,被告人涂先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洋、陈青申伙同老大(身份未落实)预谋后,携带胶带、水果刀等工具,欲抢走被害人张某某的车及随身物品,并以还钱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约至新郑市龙湖镇盛天环保再利用有限公司门口,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豫A0EG06的白色本田轿车前往,后三名被告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控制在车内,用胶带将张某某的嘴粘住、将其手捆住,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将张某某脖子上103.7克重的金项链抢走。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等人驾车行驶至郑州市十八里河站马屯村附近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张某某趁机逃脱。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等人驾车逃离过程中,将被害人张某某丢在车上的价值1440元的苹果5手机扔掉。10月3日中午,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等人驾车行至信阳市明港镇大世界,在未提供金项链发票及凭证的情况下,以每克150元的明显低于黄金市场回收价将金项链卖给被告人涂先锋,获利9800元,后三人分赃。被告人涂先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后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将该金项链卖给葛某某。

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等人销赃后驾车继续向南行驶,到达湖北境内后又盗窃车牌号为鄂S85361的车牌,后陆续分开,被告人李洋驾车到湖北省随州市后将车丢在曾都区石花太平农家饭馆门口,并于2014年10月8日到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被告人陈青申于2014年11月7日到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投案。

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车辆价值187920元,被抢金项链每克25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洋、陈青申、涂先锋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乔某某、马某某、葛某某、范某某、凌某某、柳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等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先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洋、陈青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涂先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李洋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李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陈青申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陈青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涂先锋系坦白,建议对涂先锋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李洋有立功表现;金项链的重量80多克较客观;被害人向被告人放高利贷是诱发本案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告人陈青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车辆的价值不应当计算在陈青申抢劫的数额内,陈青申没有主观上的抢劫故意;陈青申系自首、从犯,有立功表现;金项链的重量80多克较客观;被害人向被告人放高利贷是诱发本案的主要原因,被害人存在过错。

被告人涂先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金项链只有60多克;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洋、陈青申伙同老大(身份未落实)预谋后,携带胶带、水果刀等工具,欲抢走被害人张某某的车及随身物品,并以还钱的名义将张某某约至新郑市龙湖镇盛天环保再利用有限公司门口,张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豫A0EG06的白色本田轿车前往,后三名被告人将张某某控制在车内,用胶带将张某某的嘴粘住、将其手捆住,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将张某某脖子上103.7克重的金项链抢走。李洋、陈青申等人驾车行驶至郑州市十八里河镇马屯村附近时,与一辆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趁机逃脱。李洋、陈青申等人驾车逃离过程中,将张某某丢在车上的价值1440元的苹果5手机扔掉。10月3日中午,李洋、陈青申等人驾车行至信阳市明港镇大世界,在未提供金项链发票及凭证的情况下,以每克150元明显低于黄金市场回收价将金项链卖给被告人涂先锋,获利9800元,后三人分赃。涂先锋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后以每克240元的价格将该金项链卖给葛某某。

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等人销赃后驾车继续向南行驶,到达湖北境内后又盗窃一个鄂S85361的车牌,后陆续分开,李洋驾车到湖北省随州市将车丢弃在曾都区石花太平农家饭馆门口,并于2014年10月8日到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陈青申于2014年11月7日到滑县公安局老庙派出所投案。

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车辆价值187920元,被抢金项链每克250元。

另查,被告人李洋、陈青申的亲属分别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损失13683元。

以上事实,由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洋供述,2010年年初他到新郑打工时认识了张某某。2011年4月在新郑龙湖开了一家海太机械加工店,期间,他和张某某推了几次饼,输了约十万元后就不和张某某一起玩了,但仍保持着联系。2014年8月底,因缴纳店面租金他向张某某借了1.4万元,期限一个月,到期偿还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同年10月1日19时许,他找到张某某说钱没凑齐缓几天,张某某不同意还打了他一巴掌,并要求第二天中午之前还清账。10月2日上午,钱没有凑齐,他想起几个月前在网上聊天时无意加入一个“抢劫”QQ群,打开QQ群看到一个网名叫浪子天涯的网友(称为老大),答应跟着老大去闯荡,还有两名网友也愿意一起去抢劫,他把个人的信息告诉了老大,当天下午四五点,老大说到了郑州,还要再接一个人(都称老三),18时许,老三打电话说到了龙湖,他在龙湖镇公园大地西边建设银行门口见到了老大和老三,老大说到外地抢劫去不去,他说想去,在周围转转吧,期间,他把欠张某某现金的事情告诉了老大和老三,老三说这边不行,把张某某弄到新乡,并让他准备一把刀和胶带,他便到小乔村旺城超市买了一卷宽胶带,回到住处拿了一把水果刀,就回到龙湖镇盛天环保公司南侧107国道旁和老大、老三会面,接着用电话约张某某到此见面,他又告诉老大和老三人马上过来,并让老大、老三躲起来等发出信号再动手,这时他看到张某某驾驶着白色本田CR-V越野车在盛天环保公司门口停着,他赶到跟前坐到副驾驶位置对张某某说没有钱能否再缓几天,保证明天还,张某某说不行,如果10月3日还不了,每增加一天要多还1000元利息,接着两个人就吵了起来,张某某照他的脸上打了一巴掌,趁张某某不注意他摁了车喇叭一下,俩人在车上就撕扯起来,这时老大和老三赶到汽车跟前,老三打开车门,用胳膊拐住张某某的脖子弄到后排座上,老大坐到驾驶位上开车,张某某在车上一直挣扎,老三说别反抗,再动弄死你,并顺手将张某某脖子上的项链拽走,他从副驾驶位上跳到后排座上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胶带,老三和他用胶带粘住张某某的嘴,又用胶带将张某某的两只手捆住,他和老三在张某某的两侧控制着张某某,老大开着车往新乡方向走,路上张某某不老实,他就用拳头朝张某某的肚上打,当行驶至郑州市十八里河镇马屯村附近时,与一辆出租车追尾,在老三下车和出租车司机交涉时,这时张某某趁机下车跑了,老三处理交通事故后随即离开了现场。当行驶至郑州市区时,车上张某某手机响了,老大、老三担心手机定位,老大把手机扔到窗外后沿京港澳高速往南行驶,他发现驾驶座后面挂着一个包,包里有他抵押给张某某的营业执照和一个钱包,钱包里放有他给张某某打的欠条一张,一张叶俊打的欠条,还有张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他把营业执照和张某某的身份证装了起来,把两张欠条扔了,后把银行卡装到包里放在汽车的后备箱里。10月3日1时30分许,到信阳一个宾馆住下,中午三个人找到一家黄金回收店,他和老三谎称外出旅游东西被盗,把金项链卖了换钱回家,店老板称了一下金项链说65克,按每克150元,计9800元,老板给老三4700元,给了他5100元,后他又给了老大2300元。当晚18时许,老二也赶到信阳并提出再抢劫,他说要抢劫就跑远一点干,次日中午,老三开着车在信阳灵山风景区玩了两三个小时,后就开车往大悟方向走了,晚上到大悟在一个宾馆住下,老大让他出钱去买刀并说这次没有抢到钱,想去弄点儿钱,他给了老大100元,他和老三就到另一个房间休息。10月5日上午,老三说这地方弄不成事就买车票走了,后他和老大、老二驾车走到湖北广水附近,老大害怕汽车被警方通报,就将停在路边的一辆汽车的车牌盗走放在车内,到随州后就住下休息,老大与老二商量把车卖掉,他不同意,老大于10月6日上午乘车离开了,老二到下午也走了,他驾车在路边找了个宾馆住下,当晚,他和他的妻子网聊时,妻子劝他投案。10月7日一早,他乘车赶到周口到派出所投案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