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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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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宏、王凯、常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8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彦宏(曾用名李艳红),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5日释放;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彦宏(曾用名李艳红),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3日被本院判决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8月5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3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凯,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常远,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由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预谋后,在明知李彦宏位于鸡王社区6号楼1单元的住房已被村委会收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将该套房屋以4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同时被告人王凯冒充村干部以能帮助买房方办理房产证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收取现金10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范某某、王某、王某甲、张某某、张某甲、司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李彦宏有前科、坦白、主犯,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凯系初犯、坦白、主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其谅解,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常远系初犯、坦白、作用较小的主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彦宏、王凯、常远预谋后,在明知李彦宏位于鸡王社区6号楼1单元的住房已被村委会收归集体所有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将该套房屋以45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同时被告人王凯冒充村干部以能帮助买房方办理房产证为由向被害人马某某收取现金10000元。

另查,1、被害人马某某已收到被告人王凯、常远退赔款45万元,收到王凯退赔款1万元,二被告人获得被害人谅解。

2、被告人王凯、常远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彦宏。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彦宏供述,2013年5月下旬,他所在的鸡王村应分给他50平方米房子,但误分给他6号楼1单元702号(100平方),他以该房抵押借王某30多万元,并写有协议,他妻子在协议上签名,他给王某一把钥匙,留了一把钥匙,后来该房被村上收回,他把村上分给他一套50平方的房子给王某,并签有换房协议。同年10月他因赌博经常远介绍借冲钱,在回家路上常远提出将分得的100平方房子卖了用于还赌债,他不同意称该房已经被村里收回,且分房第二天他已经将该房押给王某,他只留有一把钥匙,常远称有钥匙其介绍买主,房卖了钱到手再说,他就把房钥匙给常远。同年11月常远带买主看房,谈好价格43万后,买主要求他父母签字,他告知常远房子已经被村上收走,买主见不签字就走了,常远称可以找人替他父母签字,责怪他不卖房没法还钱。后他和常远、王凯去郑州管城区赌博,他把带的1万元和借王凯的17万元全输了,回家路上王凯问他怎么还钱,他说没钱但可按月封息,王凯让他卖一套房子还钱,他告知王凯房子已经被村上收走,且房子分后就卖给王某,王凯称其知道情况,但要求他用留的一把钥匙把房卖了还钱,他就找常远卖房。后他见常远带买主看房,他要价44万,常远向对方要价多少他不知道,对方带一个律师,称回去商量。11月26日下午,常远、王凯、范某某和买主在唐某某担保公司二楼等他,王凯自称是村上干部,向对方承诺房子没问题,双方约定房价45万,对方问及房产证办理事项,王凯让对方先拿出1万元,其可以办房产证,他按照房主的要求让妻子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后他和买主、常远、王凯、范某某均在协议上签字,常远把一把钥匙给买主,经他同意后买主按照王凯的要求将房款先后打到王凯账户。王凯称把他借的17万扣下,1万元给常远,他之后又将借王凯的4万元输了,王凯建议他把剩余的20万元买辆车,他和王凯等人以他人名义买了一辆豫A0G09N白色本田车,他不知道车的价格(王凯付款),他用这辆车抵押借他人6万元,这辆车被王凯朋友开走了,他没分到卖房款。被告人常远供述与被告人李彦宏供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另被告人常远供述,李彦宏承诺把房卖了给他1万元。第一次买主来问价,他要价46万,买主称商量后再说;第二次买主来,他和范某某、李彦宏和王凯在场,因李彦宏要价48万,买主出45万,双方价格未谈拢,买主就走了;第三次买主来,他们四人还在场。房价谈定后,买主问办理房产证事宜,王凯称其叔是村长,其能办房产证但买主得出1万元。他将王凯给他的1万元中的5千元给范某某。他、范某某、王凯分别拿出5万、20万、20万还给买主。买主叫王某某,是郑州人。

2、被告人王凯供述,2013年10月李彦宏赌博借他17万元,他多次催李彦宏还钱,李彦宏没钱,他知道李彦宏分得一套100平米的房子,就催其把房子卖了还钱,李彦宏称房子已经被收回,钥匙已经上交,他是村干部也知道该情况,他说不管房子是谁的,还有一把钥匙,让赶紧把房子卖了还钱。后他再次催李彦宏还钱,当时常远在场,李彦宏催常远把房卖了,并承诺不亏待常远,他担心李彦宏不还钱跑了,就让李彦宏卖房时告知便于将赌债扣下。2013年11月,李彦宏电话联系称之前的买主又来,他在唐某某办公室见到常远、李彦宏、范某某、买主等人,应该买主已经看过房,买主想买房,但要李彦宏夫妻双方都签字,李彦宏就打电话让其妻子带着结婚证、户口本过来,买主想让房产证办成其的名字,省过户费用,他叔是鸡王村长,他让买主出1万元,承诺帮忙协调办房产证事宜,买主和李彦宏谈好房价45万,双方签订协议,应买主要求他和常远、范某某作为见证人、保证人签名,买主要求盖大队部章,他称章在镇政府处,没法盖,买主没再说什么就签完合同。买主按照李彦宏要求把定金6万元转到他账上,他取了其中1万元给常远,他给房主出具协调办理房产证的1万元收据,李彦宏给房主一把钥匙,剩下的40万元买主分两次打到他的银行卡上。他按照李彦宏要求给朱晓勇10万元,后与李彦宏、唐某某、唐某某到郑州花15.8万元买了一辆轿车,剩下的钱交购置税和上车牌,车牌上的是唐某某妻子的名字。他只是村民代表,没有在村里任职务,常远称他为队长时他没有否认。他向买主承诺李彦宏所卖的房子没有问题。2014年7月31日他和常远、范某某商量分别拿20万元、5万元、20万元还给买主,买主和他们打了协议,把原来的购房协议给范某某。

责任编辑:国平